龙湾法院经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拖欠工资逃匿被判刑
温州网讯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近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拖欠工资且拒付逃匿的两人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某公司的股东是浙江某公司(已宣告破产),被告人杨某、陈某系浙江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33%、39%的股权。杨某系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兼财务,陈某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因经营不善,2018年11月至20l9年7月期间浙江某公司拖欠2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53万余元;2019年2月至6月期间温州某公司拖欠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8万余元。
2019年7月,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浙江某公司、被告单位温州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两个公司限期支付,该两家公司及杨某、陈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案发后,杨某分别向30名劳动者支付总计23万余元的工资,并获得谅解。
经审理认为,温州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陈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温州某公司、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杨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杨某已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并获得劳动者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温州某公司、杨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单位温州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龙湾法院经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拖欠工资逃匿被判刑
记者 李尖
通讯员 龙轩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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