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榕树被货车撞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54万
温州网讯(通讯员 清溪) 货车驾驶不慎撞上有着300余年树龄的大榕树,村委会提出30万元巨额赔偿。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5400元,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偿16000元。
今年5月4日,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雇员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途经永嘉县东城街道某村时,因预估不足,使得近4米高的车身与一棵有着300余年树龄的大榕树发生剐蹭,造成树木树枝折断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百年榕树承载着村中数代人的深厚感情,事故引发了大量村民关注,并提出索赔要求。经商议,村委会决定要求翁某赔偿3000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村委会将翁某及就职的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古树名木名录的通知》,文件载明该榕树属于国家二级古树,具有300年的树龄。但据此不能明确榕树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故法院委托了具备专业资质的某树木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经现场勘察,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意见书,确认该树木的断枝已不能恢复,对古树名木的整体景观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损失价值为12540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村委会对涉案古树未尽到管理及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有不妥,予以采信。翁某系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侵权责任由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涉案古树已经存在300余年,并非临时设施,且该古树高12米、冠幅20米,是非常醒目的存在,驾驶员是能够预见、避开,无需原告进行安全警示,且原告村民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翁某所驾驶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造成损失也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村民委员会全部损失125400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故相应鉴定费、勘查费16000元由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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