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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明星带货“翻车”?商家花51万仅卖出5000元

上游新闻 2021-12-26 14:48:00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12月25日,记者得知,广州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上游新闻记者从广州市中院的这份(2021)粤01民终19281号民事判决书中看到,2020年10月,某按摩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协议约定:2020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1日,传媒公司提供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执行,6场由其他明星达人主播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

  在按摩器公司按约支付5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后,传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发来《双11直播更改说明》,将原来16场直播的主播执行人,改为实际安排影视明星陈小春加3名网红,时间为11月5日-11月11日,并约定服务费减少10万元。

  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后传媒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上述4场直播完成后,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销售额仅5000余元。

  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3位网红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在实际直播执行中,主播甲、主播乙、网红丙的直播场次均为1场,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综上,传媒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某传媒公司严重违约。

  法院认定,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按摩器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广州市中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按摩器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传媒公司应向按摩器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元*13/16)。

  律师提醒:应注意4点

  “这起案件非常具有行业的典型性。”重庆一位长期为网络电商提供服务的服务商戴先生告诉记者,“电商逻辑里有三大环节非常重要,销售、选品、供应链,一般做直播会给商家做销售托底,不然谁干呢?除了娱乐明星主播,带货主播比拼的就是卖货能力。”戴先生指出:“电商规则是以天为单位变化的,这个案件就是双方在前端的工作没做好。”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提醒商家,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注意四点:

  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

  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

  第三,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那些年“翻车”的带货明星

  吴晓波:860万人观看只卖出15罐奶粉

  2020年6月29日晚,吴晓波在淘宝开启直播“新国货首发”专场。根据此后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晚5小时的直播吸引了860万人次观看,带货销量3.4万件,GMV近2400万元。

  但事后有参与的商家表示:“我们付了60万元坑位费,实际成交5万元都不到。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另一家乳业公司则表示在吴晓波的直播上只售出15罐奶粉。

  事件曝光后,吴晓波发表了题为《十五罐》的反省文章。

  “广东雨神”+王晶:花8万仅售出6瓶护肤品

  2020年7月,某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雨神和导演王晶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直播当晚,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雨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该护肤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凌晨00:07左右。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晶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事后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且直播过程中王晶始终未出镜,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来源:上游新闻

  原标题:又一明星带货“翻车”?商家花51万仅卖出5000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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