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气溶胶传播!确诊病例未戴口罩,同时段在地下停车场的两人被感染
近日,宁波市发生一起疑似因气溶胶传播导致感染的事件。
某确诊病例乘坐自驾车(开车窗、未戴口罩)进入某地下停车场,同时间段内另有2位续发病例在该停车场内停留,且未佩戴口罩,存在气溶胶传播导致感染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气溶胶的本质是能够悬浮在空中的微粒。相较于一般的空气传播来说,气溶胶能悬浮得更久、飘得更远。就好比走在路上闻到烟味,但身边明明没有人,这就是烟草燃烧后形成的几百纳米左右的颗粒的气溶胶。
由于奥密克戎变异株的传播力增强,感染后无症状或症状相对较轻,导致其隐匿性极强,且存在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
出门必规范佩戴口罩
①所有室内场所,特别是厢式电梯、洗手间等密闭空间,务必佩戴口罩!
②乘坐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他人车辆或自驾车时,以及抵达停车场时,均需佩戴口罩!
③在室外场所,包括有其他人员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也需佩戴口罩!
规范佩戴口罩方法
戴口罩时,要分清口罩的内外、上下,要将口罩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颌完全包住,然后压紧鼻夹,使口罩与面部完全贴合。
摘戴口罩时,以下细节也请注意:
①请勿摘下口罩随地吐痰,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咳嗽、打喷嚏时务必注意:请避开他人,并用纸巾或肘部遮掩;
②摘口罩后、戴口罩前请保持手卫生。
即便如此,也会有
部分市民不配合的情况出现
那么,疫情防控期间
出门不戴口罩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需要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一定不要心存侥幸
听专家的话,遵守防疫规定
疫情期间一定
少出门、不串门、不集聚!
出入公共场所必须
正确佩戴口罩!
来源:宁波疾控、健康中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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