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要配健身房或设室外健身场地 你怎么看?
温州网讯 室外健身场地加装雨棚等遮雨防晒设施,新建住宅要配建室内或室外健身用房或场地……近日,《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
《条例》共分七章,包括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活动、社会力量参与、服务和保障等。《条例》充分关照了温州经验,凝练温州社会力量办体育的工作成果,专章规定具有一定内在结构的“社会力量参与”章。这也成为该条例在体例结构上的重要创新,是国内全民健身现有立法中的首个立法探索。
室外健身场地要加装雨棚
在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条例》规定体育设施进公园和体育公园建设,住宅区配建健身设施、室外健身场地加装雨棚等遮雨防晒设施等制度,进一步开发可利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如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每套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室内体育健身用房,或者按照用地面积每套不少于0.9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室外体育健身场地,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规定配套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增添小型、多样的体育设施。
大型体育场所应配AED等急救设备
《条例》要求完善农村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利用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等公共场所设置健身器材;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相对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隔离改造,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建设、改造。
《条例》还规定,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并保证其处于使用状态,急救设备配置及其使用培训费用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可利用闲置厂房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事业,《条例》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可利用闲置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现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允许其按照体育设施的设计要求改建。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大型市政建筑分层供地、屋顶二次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新建住宅要配健身房或设室外健身场地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何群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相关新闻
为你推荐
-
温州召开红树林保护发展工作会议:走出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赢之路
要闻05-11
-
温州防疫码又有新变化 核酸检测点可一键查询
社会05-11
-
老旧小区沿街店铺加装雨棚 二楼住户表示担忧
社会05-11
-
温州非机动车“停车入位”了吗? 规范停、有序放都待提升
社会05-11
-
筹集2.8万册图书、30万元善款 温州援建壤塘图书馆
社会05-11
-
车辆乱停、绿化带种植蔬菜……这些不文明现象亟待改正
社会05-11
-
价格下跌10% 今夏第一顿小龙虾安排了吗
社会05-11
-
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用心服务 让养殖户用电无忧
社会05-11
-
带你解锁温州热门露营地 让你成为朋友圈最炫风景
社会05-11
-
温籍棋手丁立人将角逐世界冠军候选人 目前等级分居世界第二
科教文体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