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能否将内开门改外开门?法院:妨碍邻居通行必须恢复原状!
温州网讯 近日,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审结一起邻里纠纷案。一方装修新房时,为了最大化利用空间,将入户门从“向内开”改成了“向外开”,这让邻居进出家门时犯了难。
林女士和金先生是邻居。2023年4月,金先生在装修时,为了让自家的入户空间得到更好地利用,未经林女士同意,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林女士与金先生协商无果,向物业部门投诉,物业向金先生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周之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之后,金先生一直没有进行整改,林女士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金先生认为,自己装修前找过林女士协商,当时她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而自家入户房门是定制的,现在提出整改带来更多麻烦,还要花好多钱!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考察,发现两户人家的门口确实挨得很近,且呈直角分布。被告更改后的入户门在开关时,确实会占据大多公共过道,且在原告林女士进出家门时还有可能造成碰撞,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确实存在妨害事实。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两家的入户门紧挨着且呈直角,被告家门口区域是原告出入自家的必经之地,楼道也是楼内居民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被告在进行使用自家入户门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时,应当为原告的安全通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的入户门是向内开启,现被告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后,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影响和妨碍,使得原告的人身安全存在被侵害的危险,超出了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
最终,永嘉法院判决被告金先生将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由此可见户门虽然是属于自家所有,但是开启的方向却不能随意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百万买房,千万买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对方的生活便利性,建立和睦友爱的邻里关系,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装修时能否将内开门改外开门?法院:妨碍邻居通行必须恢复原状!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七一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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