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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蹦极培训第三天骨折 谁之过?

2024-01-25 09:34:27

  温州网讯 腰上绑根弹力绳,绳子另一端固定在房顶,然后利用弹力绳做空翻、飞跃等动作,变身“空中飞人”,这就是时下流行的室内蹦极运动。

  瑞安女子阿芳(化名)对这个也很感兴趣,报名参加了培训班,没想到第三天就出事了。

  学员反映:

  参加室内蹦极培训

  第三天就受伤骨折

  去年7月,她在网上看到龙港一家瑜伽馆的室内蹦极很有意思,便报名了为期三天的教练员培训课程,学费4888元。7月2日第一天上课,第二天上课请了半天假,没想到第三天上课就出事了。

  “前两天是老绳子上课没问题,第三天换了根新绳子,绳子很重,勒得很紧,我做向前飞的动作,绳子就往后拉。”阿芳说,当天上午课还没上完,她便发现腰部很痛,先后到当地一家骨伤诊所和瑞安市中医院治疗。不过,接下来十多天,她依然感觉腰部疼痛难忍。“走路、呼吸都痛,我到瑞安市中医院拍CT痛到只能坐轮椅。”

  阿芳给记者出示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过对三次CT检查的鉴定,最终确认她左侧第11后肋、右侧第11后肋骨折伴骨痂形成。“我没经验,以为是扭伤,没当回事,要知道是骨折,我就该住院了。”阿芳说。

  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评定其误工期为75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据此,阿芳要求瑜伽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退学费等共计3.8万余元。

  商家解释:

  从未说要推卸责任

  但无法接受对方要求

  是什么原因导致学员受伤?瑜伽馆老板林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承认第三天给阿芳用了新绳子,但不认同是弹力绳导致受伤的说法。“第一天课程是起飞动作,我们绳子会放轻一点,第二天是地面动作,她请假没来,第三天是串联动作,上难度了。绳子肯定是跟她体重相匹配的,不然她会碰到地面。”林女士说。“10个人一起学,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受伤呢?”林女士认为,阿芳动作不到位占她受伤原因的80%,跟她第二天上午没来上课有很大关系。

  针对林女士的说法,阿芳向记者出示了她与林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7月5日受伤第二天,林女士承认“你用的S3的绳子可能太重了”“绳子太紧了”“这一次怪我,太急于让大家用新绳子了,我没太多经验”。

  林女士表示,任何运动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出现这个事后,她从未说要推卸责任,对阿芳受伤进行慰问安抚,并告知会负责医药费。但她强调,责任有大有小,作为成年人,阿芳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林女士表示,她只能接受一万多元的赔偿,无法接受阿芳提出的3.8万元。

  对于林女士质疑误工费,阿芳解释,她是从事教培行业,在瑞安开着一间舞蹈室,暑假是舞蹈教培高峰期,她因为受伤不得不将舞蹈室暂停一周,后来又花钱临时找代课老师教课。

  消保委调解: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商家负有一定的责任

  双方曾经同意于1月22日下午在龙港市消保委当面调解。不过,在得知对方只愿赔偿一万多元后,阿芳感觉与自己要求赔偿款差距太大,拒绝了本次调解。

  龙港市消保委调解员曹先生认为,投诉人(阿芳)只做了有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司法鉴定,并未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导致投诉人受伤的原因不明。

  “我们主要负责调解,现在投诉人拒绝,我们依法予以终止,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曹先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被投诉人(林女士)在培训的过程中,要尽到保护学员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商家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来判定。

  另外,曹先生表示,投诉人出示的司法鉴定对于其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的天数,消保委和被投诉人都表示认可,对于赔偿款,如果投诉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浙江省年平均工资71268元来计算,如果投诉人能提供工资流水和收入证明,则按实际金额计算。由于投诉人并未住院,护理费要减半。

  目前,阿芳已委托律师,准备到法院起诉。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赔偿调解陷入“僵局”,消保委建议走司法途径

  室内蹦极培训第三天骨折 谁之过?

  记者 魏华 实习生 熊飞梦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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