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101天试睡床垫,可退换” 商家交货后却不认账
温州网讯 花3.7万元买了一张床垫,店家承诺“101天试睡,可退换”,谁知后来,商家却以产品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退款为由拒绝退款……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商家返还货款36000元。
去年2月,林女士在温州某智能家居公司线下门店(以下简称“家居公司”)处购买一款价值37099元的床垫,家居公司向林女士开具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上写着:“101天试睡,可退换,软硬可调,20年质保。”
当月底,林女士提出取消订单,家居公司销售人员让其到门店办理退款手续,并收回销售单据。2天后,销售人员表示“床垫已经在做了,所以暂时无法退了。”于是,林女士答应收货体验。
同年3月,林女士因床垫试睡效果不佳,再次向家居公司销售人员发起退货退款申请,然而,家居公司以非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退款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林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家居公司在答复函中表示,销售合同约定的“101天试睡,可退换”,其中的“可退换”并没有约定是“无理由的”,林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无相关证据显示其提供的产品无效。双方沟通无果,林女士将家居公司诉至鹿城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家居公司在销售合同中作出的“101天试睡,可退换”的含义,应确定为商家提供101天的试睡售后服务,若对产品不满意可以要求退换货。原告曾经提出退款,被告销售人员让其来店办理退款手续,并收回了销售单,由此可见,商家承诺的“101天试睡,可退换”服务并不是以产品有质量问题或者产品功能无效作为退款条件,销售人员在销售商品时也未向原告作出特别说明。被告在其开具的销售合同中载明“101天试睡,可退换”,系对所售产品售后服务作出的承诺,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综合考虑林女士对案涉床垫的使用时间、退货理由、交易习惯等因素,遂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林女士向家居公司退还了床垫,家居公司亦履行了退款义务。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承诺提供附加的售后服务以吸引消费者,令其打消退换货顾虑,消费者要理性面对商家提供的此类售后服务,谨慎阅读合同有关退换货条款,不要盲目跟风购买。在售后服务期内,消费者应按照商品使用说明正确合理使用,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商家要规范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应与实际的退换货政策相符,应就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不能为了吸引消费者夸大宣传或作虚假承诺,应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承诺“101天试睡床垫,可退换” 商家交货后却不认账
法院:退货退款
通讯员 鹿萱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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