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空当期”发生事故 二手车卖家被判部分担责
温州网讯 一辆二手车经过层层转卖,最后一任买家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遂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温州某塑胶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同年4月,该公司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了戴某。
车辆售出后不久,温州某塑胶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交强险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了申请并完成了退保手续。戴某购得车辆后,又以8500元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了彭某。交易过程中,戴某向彭某提供了他在与温州某塑胶公司协商购买车辆期间获得的交强险电子保单图片作为证明。
紧接着,彭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卖给韩某,在未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向韩某保证该车辆已经续保了下一年度的交强险,并把从戴某那里得到的保单图片转发给韩某作为凭证。
直至当年7月,韩某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从保险公司处得知车辆交强险“脱保”。在向彭某索赔无果后,韩某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承担由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实际由彭某出卖给韩某,双方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车辆已续保交强险”是双方达成一致价款的重要考量因素,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后交强险“脱保”,彭某事实上已构成违约,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韩某买受车辆后,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投保情况进行仔细核实并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变更手续或重新投保,避免对实际使用产生影响。韩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对原告韩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韩某自行承担。
来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交强险“空当期”发生事故 二手车卖家被判部分担责
通讯员 徐以诺 记者 张琳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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