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亲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判女儿每年至少探望三次
温州网讯 一场看似普通的赡养费纠纷案,最终却因原告老人一句发自肺腑的坦言,让庭审焦点从物质需求转向了更深层的情感渴求。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起诉女儿要求增加赡养费并主张“精神赡养”的案件。
案件原告吴某与被告小吴是一对父女。2004年,吴某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小吴由母亲抚养并共同生活。此后,吴某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因身体状况不佳、缺乏稳定收入,长期生活困苦。2022年,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小吴承担赡养义务。后经调解,双方约定小吴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
然而,2024年,吴某再次将女儿告上法庭,此次他不仅要求将赡养费大幅提升至每月2500元,更提出了一个特殊的诉求——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小吴每年过节探望自己不少于三次。
庭审中,这位年迈的父亲红着眼眶,向法官坦言了内心深处的孤独:“法官呀,我其实也不单单是为了赡养费,也是想让她多来看看我呀。”这话语,道出了无数空巢老人的心声,也让案件的审理超越了单纯的经济层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以父母的付出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小吴对吴某的赡养义务毋庸置疑。同时法院指出,双方已于2022年就赡养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后其生活或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原定费用无法保障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对其增加赡养费至25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更包含“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吴某提出的探望诉求,正是其作为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属于“精神赡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小吴每年过节探望吴某不少于三次,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 源:温州晚报
法院判女儿每年至少探望三次
记者 赵小娴 通讯员 郑懿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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