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鱼电鱼”被警方查处
温州网讯 楠溪江禁渔期,本是守护一江清水、保护渔业资源的好时机,可仍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实施炸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近日,三名涉案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捕捞行为中,炸鱼因其破坏性极强,成为警方重点打击对象。5月2日,永嘉县公安局沙头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沙头镇廊下村附近一处堤坝旁,有人涉嫌非法炸鱼。民警火速抵达现场时发现,嫌疑人朱某已完成炸鱼操作,正和妻子在堤坝旁的河道里打捞捡拾被炸晕、漂浮在水面的溪鱼。
民警当场查获570条溪鱼,抓获涉案嫌疑人。经查,嫌疑人朱某为永嘉人,其使用的炸鱼工具十分简易,是将春节期间未放完的烟花拆解,把里面的火药取出装入易拉罐,再配上烟花自带的引线制成。面对民警询问,朱某称:“我就是想炸点溪鱼自己吃。”
目前,朱某因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捞,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朱某妻子仅协助捡拾渔获,没有参与炸鱼等操作,所以未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永嘉公安还查处了两起非法电鱼案件。5月6日,永嘉县公安局枫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枫林镇孤山村孤山溪附近有人私自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当场控制涉案嫌疑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和溪鱼162条。5月10日,永嘉县公安局鹤盛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鹤盛镇梅坦村溪边发现一名男子手持电鱼工具违规捕捞,当场查获白鱼、石斑鱼等共计128尾及全套电鱼设备。
民警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5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实施炸鱼、电鱼、毒鱼行为,一律没收相关装置、器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提升至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还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同时,新法还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相关捕捞装置、器具进入渔业水域,即便未实施捕捞,也将被没收器具,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醒,新法在刑事追责上也更明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无论渔获数量多少,均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来 源:温州晚报
“炸鱼电鱼”被警方查处
记者 叶雄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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