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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管理6月1日起升级,温州的房东和租客要注意什么?

温州日报 2026-05-27 09:24:32

房东张贴房屋出租信息,吸引租客来租房。 资料照片

温州网讯  近日,浙江省政府官网公布了《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有何不同?房东与租客都要注意些什么内容?5月26日,记者联系了温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人口服务管理大队,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为什么要出台新《办法》?

答:近年来,因经济形势和产业结构发展,流动人口择居相应发生改变。而违规出租容易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如引发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藏污纳垢”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邻里纠纷容易激化矛盾等。

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没有统一规范性约束,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因此加强居住房屋治安管理迫在眉睫。与2010年11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从“登记管理”升级为“治安管理”,管理范围更广、要求更细、处罚更严。其中,新《办法》首次将短租房纳入严格监管,还为集中出租设定量化门槛,首次将网络平台纳入管理,更完善了处罚体系。

房东要注意些什么?

答: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应当核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不得将居住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

房东在签约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治安信息,也可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转报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治安信息包括:1.居住房屋地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2.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出租人、承租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3.常规长租填写租赁起止时间;日租、小时房需报送实际入住、离开时间。

出租人未按时报送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短租房未即时报送的,同样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报送方式有哪些?

答:出租人可通过下列渠道报送出租房屋信息:

(一)推荐出租人通过浙里办APP线上自主报送。出租人打开浙里办APP,点击“立即登录”完成实名认证后,在首页选择“户籍身份”板块,或直接搜索“房屋出租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按需选择对应业务,按页面提示填写房屋、个人、租期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即可完成备案,全程零跑腿。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 

(三)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基层工作组织报送。 

租客要注意些什么?

答:承租人承租居住房屋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配合出租人登记相关信息。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避免和减少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不得利用承租居住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新《办法》对群租房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内有10间以上房间或者10张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出租人应当落实以下治安防范措施:

(一)建立符合实际的治安管理等制度; 

(二)配备或者指定管理人员;

(三)在居住房屋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者摆放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宣传教育资料;

(四)在居住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留存视频图像信息时长不得少于30日。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来 源:温州日报

原标题: “包租公包租婆”们注意了
6月1日起,出租房管理全面升级
短租房纳入严管,房东租客责任更明确

记者 杜一川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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