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打车“捡”到手机,谁料被判了盗窃罪
核心提示:
浙江在线08月13日讯打车时捡到一个苹果手机,在嘉善打工的重庆小伙王超还自以为是运气好;但他没想到自己会被判刑,罪名还是盗窃。这等于说,法院认定王超是个贼。
捡到东西不还确实该受谴责,但这就刑事犯罪了,王超觉得太冤。觉得他冤的还不止王超本人,有律师认为,王超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也有律师认为,王超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更有律师认为,用刑罚代替道德评价,法律管的范围过宽了。
事件
出租车上捡到苹果手机
20岁的王超,来自重庆秀山县。今年3月15日晚上,他和朋友在嘉善一家酒吧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
刚上车,王超就发现后排坐位上,有个白色苹果Iphone4手机。他一声不吭,偷偷把Iphone4手机塞进了自己的口袋。
直到回到住处,王超才跟别人炫耀说,自己“运气好”捡到个好手机。
有人告诉王超,智能手机都有防盗定位系统,失主很容易找上门来。这让王超也有些担心,他想尽快把手机处理掉。于是,在捡到手机的第二天,他便以900元的价格把手机卖了。
王超以为,这样肯定没事了。
失主报警小伙被抓
再说失主姚先生。
当天晚上,姚先生和朋友打了辆出租车,去嘉善魏塘街道的一个酒吧玩。到了酒吧门口,在付了12元钱的打车费后,一群人急匆匆地下了车。刚要进酒吧,姚先生一摸口袋,不好,手机不见了。
“我确定,上车的时候我把手机放在衣服口袋里,下车后手机没了,肯定是落在出租车上了!”姚先生说,在发现手机不见后,他马上让朋友帮打他电话,但此时手机已关机。
由于是晚上,姚先生没记车牌号,没要小票,甚至连哪家出租车公司的车都没注意。无奈之下,无法自己继续追查的姚先生报了警。
半个月之后,警方终于查到,手机被王超“捡”走了。王超被抓获后,于4月1日被警方取保候审。
判决
法院:以盗窃罪判拘役四个月
8月9日,嘉兴嘉善县法院审理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王超盗窃案。
检察官认为,姚先生明确知道手机被遗忘在出租车上。而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不像遗落在大街上的财物,它还是在人的“控制占有”范围内的。只不过,对手机进行“控制占有”的人,已经不是失主姚先生,而是出租车司机了。所以,王超将手机占为己有,就是从出租车司机处偷走了手机,该行为已构成盗窃。
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官的意见,当庭以盗窃罪判处王超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于手机没有追回,王超赔偿失主1000元之外,法院又责令王超退赃2040元(手机价值3040元)。
对于最终定为盗窃罪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王超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没有告知司机,偷偷据为己有;怕失主追查,还在第二天就将手机卖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所以,王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官解释:“丢的东西”有两个不同概念
法官解释说,我们一般所说的“丢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个是指“遗忘物”,虽然东西丢了,但失主知道其所在,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在法律上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按民事法律来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官表示,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应规定。《物权法》第109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权利人或者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理。
王超: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王超没请律师,法庭上,他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
法院采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从审理到宣判,只不过15分钟。
面对判决,王超表示十分后悔。他说,没想捡别人遗忘的财物还会受到法律处罚。至于一开始为何没将手机归还失主,他说当初没去想这个问题。卖掉手机,是因为听了朋友的建议,以为这样失主就找不到他,但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争议
观点一:
要定罪,除非失主当面要求归还遭拒
“我倾向于王超是无罪的。”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季慧娈律师认为,要定罪除非失主找到王超,当面要求还而拒绝归还。但即使王超拒绝归还手机,定盗窃也比较牵强,因为盗窃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外,还得符合“秘密窃取”这一条,两者缺一不可。
季律师认为,要认定秘密窃取,还得看怎么定义出租车,如果定义为公共空间,应该不能定性为盗窃,如果将出租车定性为私密空间,则可以。
观点二:
应该定为侵占行为,而不是侵占犯罪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认为,关键要看当时司机有没有发现这部手机。如果失主将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都不知道是那一辆车,而司机也没有发现有手机被遗忘在车上,只是后面乘客进去看到而拿走据为己有,应该定为侵占更合适。当然,如果司机已经发现了手机,司机把手机放在那里而被秘密窃取的,则是明显盗窃了。
同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高振华律师也认为,王超捡走手机,如果出租车司机不知道前面的乘客有遗失手机,王超的行为属于侵占;反之,如果司机知道,则王超的行为涉嫌盗窃。
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过学超律师分析认为,王超只有侵占行为,但不构成侵占犯罪,因为王超侵占手机的价值只有3040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大有法律强行凌驾道德上之嫌。”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詹莹莹用这一句话,来评价王超打的捡手机不还被判刑这件事。
观点三:
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
但也有律师支持法院的判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晓峰认为,法院定盗窃罪没有错。因为出租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不同于公共场所,虽然这里的物品脱离原物主占有了,但对于一个封闭空间里面的东西,如遗漏在宾馆里面的钱包,实际占有人会转移给这宾馆的所有人,这里是出租车,会转移给司机,这里实际是司机占有了,所以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别人占有的财物,而且以平和手段窃取也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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