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规范“统管”国有房产 存量房出租有了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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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对盘活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如何进行规范化的“统管”?本月起,鹿城区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出租管理细则(试行)》,让400多宗单位存量房出租“有章可循”,今后新增出租房(原租期届满)全部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再进行公开招租。
过去,鹿城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房产,由各业主单位自行出租,因“人情租”等种种原因,不少房产租赁价格存在“可高可低”的随意性。例如,市区仓桥后巷某承租户经营服装生意,这家占地近200平方米的国有房产年租金为20多万元。西城路某房产面积330平方米,但年租金仅18万元。这些存量房的租金,均低于该区域房产租赁的市场价格。
“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将经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以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陈建光介绍,《细则》明确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产的出租流程,并接受相关方面监督,把存量房“晒”在阳光下。
这些房产的年租金如何确定?《细则》把新增出租房、续租房产划分为五个档次,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价,再视额度分类进行审批,大额招租项目还要由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拍。如年租金建议价在50万元以上且不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招租项目,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拍,并报区政府备案。
“西城路这间330平方米的店铺,经中介评估后租金为39.6万元,原承租人表示愿意续租。”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科负责人表示,根据《细则》规定,凡年租金在30万元以上的房产出租项目,均报区监察局备案,接受监督。此外,房产出租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出租统计报表报纪检组备案。
据悉,行政事业单位存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细则》实施前尚在履行的租约,可维持租约直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按《细则》规定执行。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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