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致贫 遭了火灾 这些都可以申请社会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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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昨天,正在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哪些人可以获得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草案对这些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草案内容,社会救助基本是针对本地居民,也就是说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有申请地的户籍。
具体的标准则是由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来确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七十确定。
在专项救助方面,医疗救助是对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因病致贫的救助对象在自付医疗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教育资助除了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内容外,各高校根据国家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也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对学生的各种资助,这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帮扶等多种成分。
住房救助主要是对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分别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
除了这些专项救助,特别要提出的是它还有一项临时救助的内容。什么意思呢?如果有人遭遇得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等情形,在依法获得各类保险给付、赔偿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为了防止“养懒人”的情况,草案还规定了救助对象每人每月领取的由政府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总额,除了医疗救助外,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团体、社会开展的慈善救助和帮扶除外。)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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