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背后的那些事

2013年11月23日 09:25:04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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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前后经过十多次修改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昨天表决通过。自去年下半年启动相关课题研究,这个被外界称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最后出台的7章共50条的《条例》中间经过哪些修改,遭遇哪些困难?昨天,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金融办及相关学者了解《条例》产生背后的故事。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为温州“立法”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起草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任亦秋曾多次到温州调研。他介绍,《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为温州专门“立法”。此前四次分别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为什么把《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任亦秋说,去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温州金改方案,其中第一项任务就是要对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把《条例》的制定纳入2013年立法计划。

  表决通过的《条例》前后经历过十多次修改。任亦秋认为,这个《条例》的出台,意义在于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招标立法”体现了

  对专业人士的尊重

  2012年8月27日,温州市金融办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编制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9月21日,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浙江财经学院四家参加投标,最终浙江大学中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成为项目负责人。

  李有星教授长期从事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教学研究,曾于2010年接受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委托负责完成《浙江民间融资问题研究》,2011年承担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浙江省民间融资规范与引导法律对策研究》,积累了丰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条例》中的不少内容来自于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以课题招标的成果服务于立法,这一前所未有的创举体现了温州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对专业人士的尊重,充分调动了业界力量。”李有星教授说。

  能否立法、由谁立法

  存在争议

  项目启动后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可立法性。“根据《立法法》规定,金融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即需要全国人大立法通过。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到底是不是金融基本制度,浙江省人大有没有这一立法权限,仍存在争议。”李有星说,该争议没有权威部门可以给出答案,由于立法是国务院布置给温州金改的一项任务,他们几次前往中央各部委沟通,最终得到了中央相关部门的支持,得以先行先试。

  从去年9月份项目启动,到昨天《条例》通过,历时仅一年多。“按照常规流程是很难在今年出台的,借金改东风,我们在立法研究过程中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力支持。”李有星对此深有感触。

  “《条例》的制定过程得到了省委及省人大相关领导的助力,超常规地将从二类立法项目提升至一类,立法进程大大缩短。”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介绍,“二类项目属于调研类,一类则是年内基本将出台的,这一提升体现了省里对《条例》的支持。”

  初稿部分条款

  为何最终没有保留?

  “利率上限48%”、“公务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倒卖资金界定及法律责任”等不少颇具争议性的初稿条款,最终没有出现在昨天通过的《条例》中。李有星表示,相关条款的去留,体现了立法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

  初稿中曾有“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的内容,但没有在最终通过版本中体现。“当初强调这点主要是基于温州存在部分公务员、金融从业者利用职权之便参与民间融资,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余谦介绍,关于这一条款的存废也经历不少讨论,“从立法规范的角度考量,如果公务员或金融从业人员触犯了法律,可由相关法律加以约束,不必在《条例》中面面俱到。”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谢树华吕进科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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