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观点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
《条例》编制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
民间融资终结“三无”状态
《条例》的出台,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结束了民间融资无人管理、无人服务、无人尽责的状态,将民间融资监管纳入了政府考核的体系,责任、权力、利益对应,解决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问题;赋予了民间金融监管部门适当、适度的权力和监管手段,使得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强调了政府的服务功能,服务主体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平台、融资中介等,实际上是政府主导下的民间融资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拓展了民间合法融资的领域和渠道,使得民间融资合法化。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人徐智潜:
借款“门槛”将刺激备案需求
我们比较关心的是登记备案这一块内容。原来备案这一块是先行先试,现在有法律依据了。从《条例》来看,今后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将是“抓大放小”。《条例》给备案设定了一个“门槛”:单笔借款达到一定金额或者借款对象达到一定人数,就必须备案,否则就可能受到处罚。没过“门槛”的,可以选择性备案。而目前,所有的民间借贷都是自愿登记备案。
《条例》实施后,备案的需求就大了,而市区目前仅一个登记服务中心,市民肯定不方便。我们将根据需求增加平台,在瓯海、龙湾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点。同时,我们也考虑开通网上申报、远程申报,市民不用到现场也可以备案。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潘献勇:
小额贷款公司需创新业务迎接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与民间融资的业务本来不在同一个平台,但《条例》出台后,双方就处于同一个平台上开展业务,相对那些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成本上要高得多,会处于劣势。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业务,仅税收上的成本会占到利润的近31%。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条例》出台实施后,会给小贷公司的业务带来一定冲击,具体程度暂时还比较难判断。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如何,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创新业务模式来谋求新的发展,目前这一块主要还是受政策空间的限制。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