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 本地融资市场新变化引关注

2013年11月25日 06:20:01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企业今后可以自己发债来融资吗?”“听说以后借贷利率不设上限了?”“不去办登记备案会有什么后果?”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

对习惯于“地下”操作的温州民间借贷来说,今后借贷程序将会有所改变,像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就要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苏巧将 摄

  温州网讯 “企业今后可以自己发债来融资吗?”“听说以后借贷利率不设上限了?”“不去办登记备案会有什么后果?”将于明年3月施行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记者日前采访相关专家学者对《条例》涉及的热点进行解读。

  民间融资多了条“私募”路

  温州经历民间借贷风波后,社会信用体系受到破坏,民间资本的流动性受到打击。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介绍,《条例》在起草过程中遵循市场化、轻审批、重服务的理念,强调服务与监管并重,着重于四大创新,包括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方式、民间融资监管主体、民间借贷监管方式等。

  其中在民间融资方式上,《条例》针对温州市民间融资实际情况,设计了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即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融资。“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也难以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温州本土经济学家马津龙认为,这两种方式有利于大步拓展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集聚社会小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发展。

  “发债券原本是央企国企或者上市企业的‘专利’,根本轮不到像我们这些小企业,但是这次的条例给了中小企业很大的想象空间。”私营企业主王先生说,以后除了民间借贷之外,民间融资又多了一条“私募”路。

  借贷利率并没有取消上限

  《条例》通过的消息公布后,不少媒体都将“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取消上限”作为《条例》的亮点之一进行解读。实际上,《条例》只是删除了在起草阶段写入草案中的“超过年48%利率上限,政府予以干预”这一规定,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温州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解释,《条例》未对借贷利率上限作特别规定,其第十四条表述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从现在看,1991年最高院关于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仍然有效,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4倍也就是年化利率24%左右。“但随着利率市场化进展该条文将不会有实际意义。”

  市金融办也表示,在起草过程中,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但考虑到最高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所以条例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大额民间借贷不备案要受罚

  为了让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反向约束”包括: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个“一定数额”,按照《条例》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负责人徐智潜说,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发生在场内、由进驻中心的资金中介撮合的民间借贷必须备案登记,但是一些场外的交易主动来登记备案的个例却非常少,尤其是大额交易更少。他认为《条例》将会吸引更多普通市民和部分机构在进行大额民间借贷时,主动进行备案登记。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潘颖颖 |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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