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核心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经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民间融资相关公共服务的机构。
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
企业内部集资,是指除国有企业之外的非金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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