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惹出违建房纠纷 瓯海惊现“史上最牛钉子梯”
核心提示:现房东买一套房惹一身烦;原房东称违章房还属于他
原房东
只拍卖掉有证房产
违章房还属于我
记者看到,在郭先生家门口的帐蓬内,放了一张床和一些锅灶、衣服等生活用品。郭先生的家人说,这就是原来的房主搭的,有时候来住有时候没有来。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原房主夏先生。对此,他也表示很无奈。
他说,这里很多人包括他在内,都是十多年前从文成珊溪水库移民过来的。当初,这房子是“三层七”(四楼层面大约只占同层面的70%)的结构,其余加高部分是他们后来出资建造的,大约花了20多万元,属违章建筑。后来,由于办厂亏本,房子被拍卖了,但是房子被收去和现在房主买去的也都只是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其余100多平方米面积的违章建筑还没解决掉,按理说还是属于他的。况且,现在他没地方住,只能搬过来居住,搭楼梯是为了方便上下楼,如果允许,他会考虑装个“转型梯”。
夏先生承认当时双方为此也协商过,但是他要求对方按现在市场价来计算,算起来大约八九十万元,现在他只要50万元,但对方不肯。
法院
拍卖惹出“违建房纠纷”
曾组织调解未成功
对于夏先生的说法,郭先生不予认同,他们也希望协商解决,但是如此要价实在过高,再说又是违章建筑。对于此事,他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说上面属违章建筑是要拆除的。显然这一时半会儿是很难拆除的,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于郭先生的困惑,记者联系了瓯海区人民法院。据法院方面介绍,此房子在拍卖时,基于当时拆违的大环境,所以在拍卖公告中,没有提到这部分违章建筑。对于这部分的违建房任何人没有使用权,包括出资建造者。而对于此事的解决,法院方面也出面调解过,但是双方因提出的金额相差悬殊而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也一时没办法”。
律师说法
该拆未拆,也未得到确认
解决根本在于理顺问题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杰
此类纠纷的产生,其关键在于房屋拍卖时没有理顺相关问题。夏先生房屋所存在的无权属登记部分因存在历史原因,在拍卖时相关部门应当处理好。该拆则拆,该确认违章或产权的就得确认。通过依法处理之后,才能有效解决房屋拍卖事宜甚至决定拍卖价格。
从法律角度分析,买方既然通过拍卖程序购得该房产,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依法保护,违章部分则需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拆除。作为房屋建造者的夏先生目前遇到的困境,可通过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解决,作为购买户在情理上酌情给对方适当的补助。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解决目前纠纷,根本点还在于有关部门理顺所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在其参与下让矛盾双方如何妥善协商处理。
案结事未了法无办法谁有办法?
□袁寿省
拍来一套房子,门口被人搭帐蓬,窗前挂竹梯……买来一套房惹来一身烦,郭家最近比较烦。通过法院依法购得的房产,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然而,郭家碰到的是“案结事未了”,不知何去何从。
作为违建房这一方,没地方住,目前确实陷入困境,但是不能借违章筑建“借题发挥”。郭家曾提出20万元解决此事,可对方要求的金额相差太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件事法院虽曾出面组织调解,也未能成功,结果就出现了报道中这种奇葩现象。
案结,简单说就是法院结案。事了,就是真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就郭家购房一事却“案结事未了”仍需法院出面召集双方解决。
其实,“案结事了”也是近年来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要求。不能简单地案结,而要做到事了,决不能推却责任,更不能说“法院也一时没办法”。
“案结事了”也是全国模范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最大的追求。当年她提出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对败诉方反复讲法律、讲事实,说明只能这样判,没有别的可能性,这样败诉方也接受了她的说法,这样就服了。就是说,让败诉方觉得她讲得都有道理,就是这样一种结果。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直呼吁,要案结事了,就是希望判决(包括非诉案件如拍卖等)下来以后,矛盾纠纷是真正化解了,也给时下众多拍卖房纠解决留个好“判例”。只有从具体的案例中,人们才一点点累积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否则,一个矛盾虽然解决却又出现另一纠纷。其结果,势必对各方当事人都不利,也影响法律权威和效力。
法官办案不是以结案为终点,而在于真正案结事了为目的。这才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块块“压基石”。
本文转自:温州网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