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规定

2014年03月05日 14:18:00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单独两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温州网讯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就市直机关规范津补贴后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待遇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此外,《通知》针对事业单位不同类别情况,给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假期待遇分配的自主权,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可以参照机关各类假期待遇的计发办法,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内部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和假期管理办法执行。

  该《通知》下发后,凡此前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该《通知》执行。同时,原《温州市人事局关于市级机关和教育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有关人员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温市人[2003]128号)、《温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温人薪[2008]30号)废止执行。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通知》结合当前国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新情况,就机关工作人员哺乳假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

  另外,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病假待遇

  工作人员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80%计发。

  《通知》还对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婚丧假待遇、探亲假待遇进行明确。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金思斯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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