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温州火锅店真假羊肉大揭秘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上采取递进从严处罚标准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应云总
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家已经把此类犯罪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此类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类。
本案中,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主要分布在销售和生产环节。
第一,部分羊肉供应商和餐饮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将其他动物肉充当羊肉生产、出售,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经营此类“羊肉”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营者则面临着至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第二,如果该种“羊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至少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第三,如果生产者在“羊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餐饮店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羊肉”的,经营者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述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刑法上采取了递进从严的处罚标准。
另外,鉴于食品监管环节存在的严重疏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渎职犯罪予以追究。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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