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别墅劫案”开庭审理 两人犯抢劫罪获刑

2014年04月16日 07:29:10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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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 作案工具。 本报资料图

判刑 犯罪嫌疑人张某(右)和王某接受庭审。记者 蒋超/摄

  温州网讯 两把塑料手枪、两把匕首、十四个烟花爆竹、两个口罩、两双手套、一条登山绳、一卷双面胶。这是两个劫匪准备的作案工具。他们“渡河”潜入温州市区世纪锦绣园要抢劫,结果作案未遂离开小区后落网。

  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别墅劫案”。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顾

  发财梦——

  “弄个100万回家盖房子娶老婆”

  被告人张某,1991年出生;被告人王某,1992年出生。两人来自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是同个村的。

  据两人交代,他们从小玩到大,初中毕业后选择外出打工。案发前,张某在温州某饭店当厨师。

  2013年年底的某一天,张某和王某聊天谈论娶老婆盖房子的问题。张某问王某,现在娶老婆盖房子要多少钱。

  “20万元左右吧。”王某应道。

  “不够吧,好几年前就要20万了。”

  “那50万?”

  两人聊着聊着,“发财梦”做得越来越大。

  “不如我们去抢个100万?”张某对王某提议。他说,他坐公交车每天都要经过温州新城一带的别墅区,觉得那里的住户一定都很有钱,要不就去那里“搞”个100万元。

  “好。”王某说,如果能弄到100万元,两人就平分。

  “你怕不怕?”张某问。

  “不怕。”王某说。

  说干就干,两人开始准备作案工具。

  下手了——

  两人跳入刺骨河中,游向别墅区

  张某有一个旅行包,是从老家带来的,里面有一条7米长的登山绳。他说,是以前买来玩的。

  他网购了两把刀,当时卖家还送了他一把水果刀,收货地址写的是张某以前工作过的饭店。因为怕被以前的同事认出来,他便让王某去取。

  接着,两人又去地摊上买了两把塑料枪和14个烟花、两个口罩和两双手套。

  今年1月1日晚上9时许,张某和王某带上装有工具的旅行包和一个泡沫箱,从市区水心某旅馆乘公交车到了新城公交站下车。

  目的地,新世纪锦绣园。

  这个别墅区是一个四面环水的孤岛,仅南北两个出入口。小区建于2002年,由59幢单体别墅组成。别墅区与外界隔着一条河,河面宽30多米,别墅对岸是一处荒地,里面有几个简易棚和一大片菜地。因是高档小区,里面的安保工作比较细致,如有访客进入,需经业主许可,并由保安进行登记。

  一直等到1月2日凌晨3时,他们觉得此时是下手的好时机。他们将旅行袋装在泡沫箱内,泡沫箱放置到河面上。随后,两人纵身一跃,跳入刺骨河水中,一前一后推着泡沫箱,游向别墅区……当时,水温逼近0摄氏度。

  没几分钟,两人到了对岸。爬上岸,换下了湿衣服,换上了事先准备的迷彩服。

  他们选择抢劫的对象,就是离上岸地方最近的这幢河边别墅。

  败露了——

  他用枪对着一保安,大喊“有枪,让开”

  王某用肩膀驮着张某爬上了别墅的阳台,并将旅行包和烟花爆竹用绳子系好,让张某拉上了阳台。

  “我想爬,爬不上去,就躲在河边了。”王某落网后说,自己因为爬不上去,守在河边替张某望风,张某扔了一把塑料枪给他,结果他没有接住,枪摔到地上,碎了。

  在阳台上的张某想进屋,却被一面玻璃挡住。他试图用匕首敲开玻璃,那扇玻璃连通的是该别墅书房。

  此时,房主李先生正在二楼卧室睡觉,忽然听到外面传来“咚、咚、咚……”的响声,声音持续了一阵。李先生起床从卧室出来,把书房和阳台的灯打开,此时他发现戴着口罩的张某站在落地窗外试图敲碎玻璃。另外,他还看见,有类似于爆炸物的东西,摆放在儿童房、书房、主卧的外墙和阳台相连接的墙根处。

  李先生当即举起手机向阳台上的张某示意已经报警,并把手机拨打界面给张某看,大喊“我已经报警了”。

  岂料,张某非但没走,反而拿“枪”指着李先生,另一只手挥舞着刀,还想砸破玻璃。

  此时,李先生折回卧室把妻子叫醒,抱起小孩,喊上保姆,一起躲在了一楼的储物间里,并打电话给物业,向保安求助。值班保安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李先生家楼下。

  很快,张某见形迹败露,大喊“快走”,跳下阳台与王某一起逃跑。他们从别墅南大门跑出,跑出南大门时,张某用枪对着一保安,大喊:“有枪,让开!”

  逃出别墅区后,途中,张某让王某将迷彩服反过来穿。

  见两名“持枪”歹徒要逃,小区数名保安紧紧跟在他们后面。

  张、王二人跑至市区汤家桥北路一宾馆门口时,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擒获。

  庭审现场

  张某:

  作案目标是“随便选的”

  公诉人:

  深夜用刀敲人家玻璃 这怎么仅是盗窃行为?

  昨天下午2时30分许,身穿囚服的张某和王某被法警押上法庭被告席。

  公诉人指控,张某、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张某、王某均表示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庭审中,就一些案发细节,公诉人、法官对两被告人进行了讯问。

  公诉人:案发前,有没有去踩点?

  张某:两人一起坐公交车的时候经过看到,自己也去看过。

  公诉人:游泳过去后,怎么确定作案目标?

  张某:不知道,随便选的。

  公诉人:刀、塑料手枪、爆竹是用来干什么的?

  张某:吓唬人的。

  公诉人:刀敲玻璃有没有发出声音?

  张某:有。

  公诉人:你认为,一个深夜,安静的地方,用刀敲玻璃是一个不被人发现的盗窃行为?

  张某(沉默)

  法官:作案工具、换洗衣服怎么带过去的?

  张某:衣服、工具、爆竹都是放在包里,包放在泡沫箱里带过去的。张某托我到了阳台,他把包里的绳子拿出来扔给我,然后我把绳子放下来把东西系好拉上去。我把湿的衣服、钱包、手机全部倒出来,在阳台上晾一下。

  法官:烟花爆竹有没有拿出来?

  张某:拿出来了,放在阳台上。

  法官:有人出来怎么办?

  张某:直接跑。

  王某:刀和爆竹是防身用的

  公诉人:你到别人家里偷东西,你用得着防身吗?

  公诉人:案发前,你跟张某如何商量?

  王某:这个我不清楚,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们准备了什么作案工具?

  王某:匕首、枪、烟花爆竹等。

  公诉人:当时两个人为什么要入室抢劫?

  王某:这个我也不清楚,他也没有和我说。

  公诉人:凌晨3点钟,大冬天游泳过去,冻也冻死了。还带了刀、塑料手枪、爆竹,你认为你们这是干吗?

  王某:我以为是盗窃。

  公诉人:那带着刀、烟花爆竹干吗?

  王某:防身用。

  公诉人:什么是防身用?你到别人家里偷东西,你用得着防身吗?

  辩论焦点

  两疑犯只到阳台,没有进入室内是否算入户抢劫?

  昨天庭审中,只有张某的家属请了律师为张某辩护,王某没有请律师。

  对于指控的“抢劫罪”罪名,张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意见。但该律师说,张、王两人一开始的犯罪动机并不是“抢劫”,而是在他们秘密进入小区以后企图盗窃,盗窃不成后才转化为抢劫。所以,他们的“抢劫”并非预谋性抢劫。

  对此,公诉人反驳,张、王两人在准备“枪支”、刀具、烟花爆竹等工具时,就已经为抢劫做了充分准备,这说明他们的行为就是经过事先预谋而进行的抢劫。

  法庭上,辩护律师还认为,案发时,张某只是到了案发别墅的阳台,并未进入室内,不应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此,法官表示,案发的地点是独幢别墅,二楼的阳台是别墅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供被害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绝,具有刑法上“户”的功能特征,应该认定为户。

  关于被告人是否入户抢劫,法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攀爬进入被害人二楼阳台,而且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继续采取威胁等暴力手段,其在主观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应认定实施的是抢劫行为。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转化性抢劫,且未构成入户抢劫情节的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

  最后陈述

  “犯了错就要接受应有的惩罚 希望法庭轻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某表示,他认识到自己带来的后果和犯下的错误,犯了错就要接受应有的惩罚,希望法庭轻判。而站在一旁的王某言辞含糊,一直低着头,他恳请法庭能够轻判。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别墅为独栋建筑,阳台系该建筑的组成部分,作为被害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与外界隔离,是刑法意义上的“户”。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塑料枪、刀具等作案工具,结伙入户,主观上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减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昨天庭审中,一名坐在旁听席上的中年妇女自始至终一直在掩面而泣。庭审后,该女子自称是张某的亲戚,她在过道上直叹气,表示这一切都是张某沉迷于玩枪战游戏给害的。

  庭审后,张某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我现在头疼,不想回答,让我回去吧。很模糊,什么都不记得,不要问了。”

  不过,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和王某均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 黄云峰 叶淦 |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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