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房屋遭拆除 街道: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2014年04月16日 07:29:10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一个合法的拆迁程序至少包括领取拆迁许可证、发布公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实施拆迁,而且顺位不得颠倒。

  温州网讯 昨天,《代表在线》栏目以《我远在国外,房子怎么说拆就拆了?保险柜里近5万欧元和黄金哪去了?》为题,报道了瓯海区仙岩街道在实施仙岩风景区道路拓宽和综合整治工程中,于今年3月拆除了村民周启发的两间五层楼房。周启发从国外回来称有一个砌在墙里的保险柜不见了,里面藏着4.85万欧元、3个金手镯和2枚金戒指,随后他向警方报案并对拆房之举提出质疑。

  文章见报后,温州网邀请市人大代表郑奇芳、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对此发表看法。昨天晚上,瓯海区仙岩街道办事处针对拆除之事发来情况说明。

  仙岩街道对于拆除周启发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

  关于4月15日刊登的周启发两间楼房被拆事宜,我们回复如下:

  1、我们拆除的周启发的两间楼房属于违法建筑,系周启发在没有经过危房拆建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将两间两层楼房拆除,并新建成2间5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幢建筑实际上是一幢违法建筑。

  2、我们拆除周启发违法建筑是依法进行的。仙岩景区入口道路拓宽和综合整治工程2011年被区政府列为重点民生工程,并于2013年10月进场施工,该工程涉及拆迁安置农户70户,企业30家。之前,我们已经与周启发进行多次协商。同时,我们还在3月20日拆违的前几天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多次再联系(有通话记录),明确告知当事人我街道将对该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为确保该民生工程顺利推进,顺应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我街道对该违法建筑组织拆除。当然,我们在拆除过程中也有一些工作做得不够到位,不够细致。

  3、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街道派专人对拆违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并对财物进行了清单登记与封闭保存。从拍摄的录像中可以明显发现,该建筑物内灰尘遍地,很多房间都还处于未装修的状态,显然该房子已经长久没人居住。拆违结束后,当事人与其弟将拆违现场的拆除物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商处置。在处置期间,当事人与其弟从未向收购商提及保险柜之事。根据事后收购商回忆,拆违现场也未发现保险柜等物。当事人拆后次日即回乡,但是直到4月10日才到派出所提出拆违中有财物丢失。

  4、在接到周启发报案之后,仙岩派出所高度重视,目前正在深入调查之中。

  市人大代表郑奇芳:

  如何做到公平公正,考验政府执政能力

  瓯海区仙岩街道在拆除周先生的房屋过程中存在一些蹊跷之处,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报道称,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沟通协商了两年,其间被拆迁人也有一段时间在家,为什么突然打个远洋电话,告知第二天就拆房?这种工作方法是否欠考量?

  其次,该事件中实施的是“强制拆迁”中的“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而从报道中得知,拆迁部门在实施“证据保全”的时候,实际上没有认真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没有详细列出被拆迁人的财产清单,由此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拆迁双方既要避免野蛮拆迁,也要杜绝漫天要价,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是对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和工作智慧的一种考验。政府要把拆迁前期工作做细做到位,老百姓也不能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阻碍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

  拆违也要厘清程序,顺位不得颠倒

  瓯海区仙岩街道拆除周先生的房屋究竟是强制拆迁还是拆违?首先要厘清违建的强拆程序。1、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是规划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评判。2、认定违法建筑应当作出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服的,享有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3、规划部门认定为违建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书面),限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周先生的房屋被拆,该街道是为了尽快完成仙岩风景区道路拓宽及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强制拆除的初衷并非拆违,而是拆迁。

  一个合法的拆迁程序至少包括领取拆迁许可证、发布公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实施拆迁,而且顺位不得颠倒。即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迁的书面决定书,也要进行合法程序送达。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房屋拆迁适用不同的法律,为保护农民利益,浙江省委省政府曾发布浙委办发[2003]36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严肃处理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对于工作程序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等都做了相关限定。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 叶锡环 温州网记者 戴玮/整理 |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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