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最后将如何宣判?是否会再次上诉?我们将继续追踪报道,详情请关注温州网。再见。
休庭,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坚持按原来起诉。徐某转请求驳回;吴某请求驳回;李某前请求驳回;徐某请求驳回;陆某请求驳回;姜某请求驳回。
法官问是否愿意调解?原告,不同意调解。
徐某峰:我自己也在峡谷中走散,只剩我一个人按选定路线走,出来之后,已没有体力和能力再继续参与救援,因为已经连续走了十几个小时。我觉得自己也要在救人的同时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陆某丹说,活动各种我们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但不等于接受了监护人的监护委托。
姜某华说,我根本没有想到会被告上法庭。我们是一个活动团队,但当时的自然环境让我们有心无力,我们根本没有能力去帮助他们。
PS:水库前,陆某丹、姜某华与死者母亲选择一起走山路,水库之后就没有和死者一路。
徐某峰辩论中说:我已经尽力了,(死者失踪之后)我没这个能力再次进去搜救。
李某前法庭辩论环节指出,原告要求赔偿的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希望原告出示证据,具体多少家属,多少费用,发票有吗?
吴某义辩护律师法庭辩论环节指出,公安机关的调查里面,没有一个明确的死亡原因。被告和死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位死者家属因此在法庭上情绪失控,被法警带出法庭。
吴某义辩护律师法庭辩论环节:
1、为人父母责任重大,死者的母亲自己就在团队当中,事发后将所有队员都告上法庭,让人不能理解;
2、原告起诉中提到的安全保障、提醒、积极搜救义务,被告其实没有这样的义务,原告起诉的法律依不成立;
3、所谓的“导航仪”只是手机中的一款导航软件,不是真正的导航仪,说明这群人非专业,没有相关经验,这不是过失,是经验缺乏;
4、吴某义在活动之前已经告知了可能遇到的情况,且已经透露了自己不专业的信息;
5 、监护人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监护,而当时在水库前,陈某东并没有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
徐某转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
1、组织者引导者为吴某义,团队中活动中最重要的工具导航仪只有他一个人有,吴某义应事先告知难度和危险性,制定详细周密的计划,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
2、在活动中遇水库的突发情况,吴某义没有制止死者走水路的行为;
3、陈某东在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起到监护义务,委托监护和临时监护不成立;
4、徐某转一直没有离开死者,因此自己也掉队,当时食物不够,手机也没有信号,死者当时不能走下悬崖,徐独自出去寻求救援,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非常正确的决定。
原告律师说明赔偿金额,原赔偿金额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死者的丧葬费用+精神抚慰金+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
原告代理律师:本次穿越活动的导航在吴某义手里,问他路怎么走,吴某义回答往树林里走,哪里好走走哪里。掌握着团队最重要指引工具的成员,没有为其他队员进行向导。吴某义在队员求助,自己掌握导航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
原告代理律师:当小温母亲提出让被告带领自己小孩时,没有人明确表示拒绝:“我不带”。原告代理律师引《温州都市报》7.8采访永嘉登山协会负责人:这次活动,过错是明显的。8个人最后走成6个队,这是极不应该的。
问:知道孩子走失时,你心里觉得你孩子危险吗?
答:肯定是觉得有危险,所以才立刻报警的。
问:当吴某义等救援人员进山搜寻时,你是否去吃宵夜了?
答:没有,我一直在车里等。
被告代理律师:陈某东,当儿子在水库边上,你有没有意识到危险?
陈某东:没有。
问:水库的样子看清楚了么?有没看到水库的宽度?
答:没有。
问:儿子经常游泳是否跟队友说过?
答:有的 。只说儿子游泳不错,让队友帮忙照看。
审判长:带着死者穿越水库的时候,当时是什么心态?有没有预测到这个穿越有危险性?
吴某义:肯定有危险性的,我让他妈妈自己带。
徐顺传:我没有想到有危险。
李某前:我也没有想到。
徐某峰:当时也没有让我带,危险性水库里肯定有,我也从来没有在这么危险的地方游过。
审判员:分开是现场临时分的,还是计划路线?
吴某义:没有规划具体路线,大致是知道的。
审判员:有没有将路线告知其他人?
吴某义:在水库前,我叫他们都游泳的。
审判员:穿过水路穿过峡谷,是你决定的?
吴:是 审判员:有没有考虑到有人不会游泳?
吴:有,在群里公告里就有要求,让他们带救生衣。
审判员:内容总结一下,制定路线的时候就是要走水路的是吗?然后在水库前,才发现有人不会游泳的是吗?
吴:我不知道他们不会游泳,之前都告知过(走水路)。
审判长问原告:qq群中,发起人同意带孩子,发起人是否有询问孩子的情况?
陈张东:跟吴某义明确讲过。
审判长:团队里有没有人提到不让带孩子?
陈:没有。
审判长:遇到水库,一对走山路,一队走水路,你把小孩交给他们四个人走水路,有没有具体指定谁?
陈:没有人不同意,他们都默认。
审判长:有没有明确指定谁?
陈:情况是这样的,孩子说妈妈让我游,我就说徐顺转帮我带吧。我跟他讲,让大家帮忙看。孩子的手机本来就落在车上,分开之前就穿了洞洞鞋,因为要游泳,所以我把他的登山鞋拿走了。
审判长:你们俩有没有固定职业?
陈和其丈夫:没有。
审判长:固定收入也没有?
陈和其丈夫: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吴某义根据法庭调查的重点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及它所能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的联系。
被告吴某义代理人:没有。
陆某丹出示了新证据:几张水库照片、电话记录、医院凭证。分别证明,当天水库水势很大、事后积极参与救援、搜救中受伤。
李某前当庭提交新证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由于手机内信息已经不在,他所提交的为拍照打印资料。法官表示对该证据不再指正。
姜某华称自己对事前的聊天都不知道,因为自己是单独跟群主联系的,无法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
陆某丹,对于聊天记录有疑异,因为自己并没有在当时聊天的群内。
陈某东对该证据进行指正,并在今天的法庭上第一次发声:我儿子有多大、多高,我都有告诉他了(徐某转)的。
徐某转向法官出示事发前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事前向陈某东告知、告诫峡谷穿越的难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你带你的儿子一起啊?有点难度吧。
几位被告均在证据指正中表示,未积极进行营救这一条,与事实不符。
陆某丹在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进行指正中,指出自己并不知道有未成年人参与活动,因此没有劝阻。与知道有未成年人参与,而未进行劝阻情况不同。
李某前、徐某峰在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进行指正中,均指出穿越过程中并不是抛下死者。
从开庭到现在,死亡男孩的母亲陈张东一直保持这个姿势没有动过。
吴某义辩护律师:
报纸上报道的专家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若需要作为证人证言,需要专家当庭作证。
报道的采访者属于单方意见,“首席面对面”这篇文章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大相径庭。采访中应该给与本案吴某义相同的发声机会,因此这篇内容有倾向性的。
报道的内容,不是第一现场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来认定。
吴某义辩护律师:
1、当天下午4点,设计的路线只走了三分之一,情况特殊导致团队失联,在呐喊都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再回去寻找,可能导致自身的危险。
2、出山之后,当晚又进去帮助搜救,第二天凌晨2点半才出山,这是事实,不能否定其积极搜救的行为。
徐某转律师一再提醒法官,徐某转并非丢下死者,而是去寻求救援。此外,没有第一时间回去搜救,也是听从公安及搜救人员的安排。
徐某转律师辩护:在徐和死者分开的悬崖处,死者无法下悬崖,徐离开死者,并不是丢下死者,而是去寻求救援。
原告律师共出示14组证据,指出以下几点:
1、陈某东曾问,可否带小孩,吴某义赞同,且没有其他成员反对;
2、吴某义、李某前、徐某峰,行进速度较快,导致团队走散,并在明知道团队走散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返回搜救;
3、徐某转、李某前、徐某峰、陆某丹、姜某华事发当夜回温州,没有留下来进行搜救;
4、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今日苍南在事件报道中列出的专家意见,指出了各被告过错。
原告律师对姜某华的答辩意见:姜某华责任较小,但当团队成员陷入危机,没有第一时间返回救援。
原告律师对李某前的答辩意见:
1、交出自己的户外装备,不代表积极参与搜救;
2、李只是空喊口号,没有实际参与搜救
原告律师对吴某义的答辩意见:
1、事件的活动不存在自担风险的概念;
2、吴提出的没有临时监护不成立,《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
原告律师对徐某转的答辩意见:
1、事先知道未成年人参加,但只在qq聊天中劝阻;当天也是和死者同一辆车的,说明对死者参与的认可。
2、如果不是四个成年人走水路,并默认带死者的情况下,陈张东也不会同意让死者走水路;
3、作为最后一个和死者分开的人,将死者一个人留在悬崖上,并在遇见村民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返回搜救。
姜某华为自己答辩:
1、事先不知道有未成年人参加;
2、死者人高马大,长相成熟,活动时也没有发现有未成年人,自己一直不知道有未成年人参加活动;
3、分开之后,自己水性不好,走山路,与死者不同路;当时对水路那队人的情况不清楚,想帮忙也帮不上;
4、事后积极参与了搜救。
陆某丹为自己答辩:
首先,对事实表示非常遗憾。
1、群主发动AA制户外活动,死者的参加与自己无关;
2、死者的户外能力较强,块头比自己还大,很多时候冲在前面,自己却与陈某东相互帮助,自己也是团队中的弱者;
3、水库比较危险,水路非常难走,比较奇怪,陈某东为什么自己走山路,而让未成年人的死者走水路;
4、与死者分开也是当时的户外条件和体能决定的;
5、出去之后,看到村民立刻寻求帮助,搜救还未出来的队员;
6、自己事发当天晚上就联系了救援队,第一时间提供救援线索。自己也一星期都没去上班。事发之后一周时间,自己一直在莒溪帮助搜救,大家都在尽心尽力;
7、陈某东在活动中未将儿子带在身边,同意未成年人去游水库,没有考虑到意外情况,分队时还取走登山装备;
徐某峰没有答辩律师,自己为自己答辩:
1、自己事前不知道未成年人会参加,穿越之前也听到过李某前劝阻陈某东,峡谷难走,不要让未成年人进峡谷;
2、陈某东让吴某义带小孩,吴拒绝,陈某东又坚持让其他人带;
3、出了峡谷之后,自己体力不支,将自己的登山鞋脱下来给民警,一直配合警方的搜救。
李某前没有辩护律师,自己为自己答辩:
1、陈某东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作为监护人事前没有明确告知死者的年纪、体能状态;李某前提醒、劝阻过未成年人不适合走莒溪大峡谷,原告坚持;
2、走水路之后,帮助死者游泳、前进,当天原本5个钟头的路程走了8个钟头,因为死者一直走不动,大家一直在帮助他、等他,并不存在撇下他不管的情况;
3、在死者失踪后,自己积极参与搜救,6月24日曾一个人返回峡谷搜救,自己体力透支,冒着生命危险连续三天进行救援搜索;
4、监护人陈某东离开孩子,自己走好走的路,让孩子走难走的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被告吴某义代理律师答辩:原告陈某东多次放任孩子不管,没尽到法定监护人义务,而要求同行驴友——即不是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明显不妥。
吴某义的辩护律师:
1、活动由民间自发的AA制户外活动,有别于专业的户外活动;
2、被告未在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
3、吴某义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搜救;
4、陈某东,作为死者母亲,在户外活动中未起到监护职责;
法院提供的民事答辩状中有这样一段对话:
穿越前,李某前对陈某东说:峡谷很难走,小孩不能去。
陈某东说:“上个星期天我就带着孩子走了瑞安XX峡谷,我孩子很厉害。”
李某前指出:“瑞安的XX峡谷比较好走,这个峡谷很难,要游泳、溯溪、攀岩,小孩不适合去。”
陈某东说:“我知道很难,但我小孩很厉害,没问题。”
这段对话,陆某丹、徐某峰有签字,证明听到。
徐某转辩护律师答辩中,提到以下几点:
1、活动不是徐某转发起的;
2、在网络聊天中,死者母亲主动提出让死者参与活动;
3、在穿越过程中,两组人分开两路时,死者母亲称自己不识水性,说明已经认识到走水路的危险性,但仍然让死者走水路,并让其穿上洞洞鞋,并取走死者的手机和穿越装备;
4、死者失踪后,徐某转第一时间告知搜救人员与死者分开的位置;
律师认为,死者母亲没有尽到未成年人监护职责
原告律师:穿越期间,队伍分成两组,徐某转、吴某义、李某前、徐某峰4人自愿带死者走水路。途中,吴某义、李某前、徐某峰未顾及死者为未成年人,自顾自前行,导致死者和徐某转掉队。吴某义、李某前、徐某峰三人离开峡谷,任由死者在原始森林过夜。
图为被告和辩护人。
图为原告,小温父母。
图文庭审现场。
诉讼理由:
2013年6月,被告吴某义自建qq群发起徒步穿越浙南九寨沟-坛子坑(莒溪大峡谷)。2013年6月23日,苍南龙港14岁少年温文杰随队在穿越过程中死亡。
原告认为,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参加危险性极高的穿越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各被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监护义务,以及积极搜救义务。各被告事故发生前未尽提醒、防范的安全注注意事物,事发后采取消极搜救态度,导致温文杰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被告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先来理一下人物关系:
死者温文杰
父亲
原告:温某风,男,汉族,1977年4月生
母亲
原告:陈某东,女,汉族,1979年6月生
被告:
徐某转,男,1976年7月(最后一个和死者分开的人)
吴某义,男,1977年6月
李某前,男,1976年5月
徐某峰,男,1982年5月
(以上四人和死者走水路)
陆某丹,女,1987年10月
姜某华,男,1981年10月
(以上和陈某东走山路)
5月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小温父母起诉六名同行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元一案,将在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今年3月27日,小温父母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6名驴友,在本次穿越活动中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在开庭前,原告律师又有了新的代理观点,而同行驴友也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这将是一场激烈的“交锋”。温州网记者将“在场”直击庭审现场,为你带来精彩的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让我们回顾一下事件全程:
去年6月23日,苍南县龙港镇14岁少年小温随母亲一行8人从泰顺县泗溪镇山后村出发沿溪进入莒溪大峡谷,参与驴友探险。之后,小温及驴友徐某在中途与大部队走散了。当天傍晚6时许,小温母亲与小温失去联系后,立即报警求助;
6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失踪的徐某被找到;
6月25日16时许,小温的一只洞洞鞋在一水潭里被找到;
9月20日,莒溪峡谷水潭现疑似小腿骨;29日,发现一头骨;
10月9日,DNA确认莒溪大峡谷失踪男孩遇难;
10月18日,警方决定对龙潭进行抽水,求解小温失踪之谜……
10月27日,在小温失踪126天后,小温爸爸在梅花潭上游约150米处的一水潭中,找到在石缝中的小温遗骸。小温的遗骸被家人从莒溪大峡谷里抬出,送到当地殡仪馆。
今年1月23日,苍南县公安局经过长时间调查后,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向小温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今年3月27日上午,小温父母委托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正搭律师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万元。
大家可能还记得,去年6月份,14岁少年小温在苍南莒溪大峡谷神秘失踪,令全城为之牵挂。我省史上规模最大的户外救援行动由此展开,当地警方更是“破天荒”地抽干了峡谷内梅花潭的潭水进行搜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