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实施首日看变化 需要咨询可拨打12329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 吕进科 林广 2014-09-02 06: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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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机制,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基本性、改善性、自住性及首次购房刚性需求的中低收入群体支持力度。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为体现缴存职工权利义务对等和互助支持原则,增加缴贷挂钩机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为按以下四项额度标准的低值计算:

  (一)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各地倍数确定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

  本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5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管理机构应查询并打印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附表)中核定职工及配偶的缴存余额、余额倍数和贷款额度。

  (二)以规定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工程结算费用总额的70%。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2.购、建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属第二套住房,且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申请人应填写《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申报房屋套数、面积、房龄、房屋结构等信息。管理机构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等记载的信息审核房屋套数,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贷款比例。

  (三)以市管委会确定的各地贷款最高额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并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如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低额度申请贷款以及使用贷款附加额政策的,不受月工资收入最高还款比例的限制。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一)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申请人家庭已购住房套数的认定调整为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的采证使用有效期为出具日起30日内。

  管理机构按以下流程认定申请人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1.为借款人家庭开具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情况查询联系单》,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应到房管部门获取《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

  2.按照银行办理贷款获取个人征信报告的流程获取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委托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3.根据《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审查的补充通知》(温公积金〔2013〕132号)的有关规定,依照借款人及配偶的《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本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审查认定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

  (二)明确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除以下2种情形外,暂停向其他购买第二套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2.申请时,近2年(24个月)内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贷款结清满2年)的缴存职工家庭。管理机构依据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

  按照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与缴存最高年龄同步的原则,贷款登记审核时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四、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按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

  五、购买住房交易价或建造住房成本价的认定加强购、建房贷款交易价格和建造成本价的审查认定,对以下2种情形采取委托评估,用评估价来确定计算贷款的交易价或建造成本价:

  (一)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起,超过12个月申请贷款的,管理机构认为期房价格波动较大的,应委托温州市内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时点市场价评估报告,计算贷款额度的交易价取合同价和评估价两者的低者。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采取“一年一定价”的方式。由各管理机构在当年年底向当地建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拟定并报市管理中心备案。市管理中心综合平衡后于次年1月份公布各地计算贷款额度的房屋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申请贷款的房屋造价不高于以每平方米的建造成本最高控制价与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总价。以上委托评估费用由各管理机构支付,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

  (一)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10%。

  (二)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三)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七、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逾期贷款本息

  借款人累计3期以上(含3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其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管理机构应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打印逾期清单作为资料附件,经审批后,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冲抵借款人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八、其他

  本通知事项中,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贷款额度的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余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未涉事宜仍按《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认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补充通知》(温公积金〔2012〕8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7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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