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挂车冲卡12车相撞续:纪委关注是否依法执法

来源:温州网综合作者: 2014-09-18 06:43:12
核心提示:这辆神秘的大铲车来自哪里?是因抛锚停在此处?还是有意挡道,采用“拦截战术”堵住重型货车去路?蹊跷的是,事发当晚,这辆大铲车消失在施救人员的视线中,次日又被交警押往事故停车场,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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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车辆被烧得只剩下骨架。
肇事车辆
事故过程模拟图 制图/夏乐中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104国道永嘉乌牛新建路段,那辆肇事的重型货车停在路边,等待维修后拖离。车厢右侧地面上,散落的烧焦物仍发出刺鼻气味。前晚火光冲天的一幕,就发生在此处。

  “9·16”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交警部门正在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

  综合多名目击者说法,事故发生前,有一辆大铲车停在国道中间,另有几辆社会车辆停在铲车前。随后,那辆为逃避检查冲卡的重型货车,发疯般撞入车堆中。

  这辆神秘的大铲车来自哪里?是因抛锚停在此处?还是有意挡道,采用“拦截战术”堵住重型货车去路?蹊跷的是,事发当晚,这辆大铲车消失在施救人员的视线中,次日又被交警押往事故停车场,等待调查。

  永嘉县纪委负责人昨晚表示,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对事件中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执法,予以密切关注。

  受损车辆

  5辆车被烧毁,大多只剩下车架

  事故现场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的温州东源燃料公司前。这家燃料公司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其实是一个堆煤场,几间矮房是工人的宿舍,几辆铲车正停在煤堆边,没有作业。

  事故现场,只剩下肇事的重型货车,车里堆满一袋袋水泥,后方摆起警示锥,两辆警车正在保护现场。由于货车右侧一排轮胎在火灾中被烧毁,车辆无法启动,维修人员正在更换轮胎,准备开离现场。

  经查,这辆牌号为豫N25398(豫NY231挂)的重型货车,登记核定载货量为32.7吨,但维修工人在车厢内找到一张运货单,据称单子上写着“75吨”,随后维修工人将这张单子交给交警。

  而在离事故现场不远的一处事故车辆停车场里,13辆在事故中有牵涉的车辆被停放在这里。其中5辆车子被火烧毁,大多仅剩下车架,其中一辆汽车被烧得严重变形,完全分辨不出车型、车牌号和颜色。此外,有7辆车存在不同程度的撞伤,多是车头、车尾或车身出现凹痕。还有一辆“龙工”牌大铲车,外观上没有发现新鲜的撞击痕迹,但也被押送至这里。

  事故原因

  肇事重型货车逃避检查冲卡

  事故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永嘉县公路管理局(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了事发前的经过。他称,此前温州市公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2号、3号综合治超专项行动的通知》,从9月16日开始为期3天的专项整治。

  “这是一次联合执法,除我们路政外,还有交警、运管一起参与。”该负责人介绍,当晚7时许,行动开始。到当晚8时20分左右,执法人员相继查获了10多辆超载车辆。

  永嘉路政参与整治的一名中队长介绍,当时20多人组成的联合治超小组选择在104国道梅岙大桥设卡,“因为这里是104国道和S333省道的交线处,运货车辆通行频繁。”

  到当晚8时20分许,那辆运载水泥的豫N25398重型货车从桥头方向驶来,执法人员随即拦车检查。“当时货车前方停着两辆汽车,货车没有去路,也停了下来。”该中队长回忆,随后有一名交警踩着货车踏板站在副驾驶座外面,准备检查车辆证件。此时,前面停放的两辆汽车开走,见没有了障碍,河南籍驾驶员杨某某随即发动车辆冲卡逃离。

  “当时我见车上还有一名交警被带走,随即大喊车上还有人。”该中队长称,接着,几辆执法车驱车追赶,而他继续留在现场执法,此后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晓。

  当时在现场执法的一名运管稽查人员支持该中队长的说法,称货车上确实有一名交警被带走。

  永嘉县交警大队负责人则称,货车冲卡确实存在,但肇事车是否有带走交警,目前情况如何,他并没有听说,还需了解。

  最新进展

  永嘉有关部门昨发“9·16”交通事故情况汇报

  前晚8时40分左右,永嘉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此外,事故引发旁边车辆起火,车内一人因逃脱不及不幸遇难。

  当晚,根据市公路管理局的相关工作部署,该县公路局联合运管、交警等部门在104国道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并在104国道六岙路段设卡检查。晚上8时2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豫N25398(豫NY231挂)的重型载货车辆由桥头方向驶来。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涉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示意停车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车突然启动往瓯北方向驶去。车辆正前方执法人员紧急避让并大声呼喊:“还有执法人员在车上”,随即驾驶执法车辆紧跟其后。

  晚上8时40分左右,驾驶员杨某某(河南籍)驾驶该车途经104国道线1865KM+280M处(永嘉县乌牛街道新建路路段温州东源燃料公司前),碰到前方车辆,造成12辆车追尾,并造成一厢式货车上驾驶员章某某(男,52岁,乐清市人)及乘客张某某(男,59岁,永嘉鹤盛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引起火灾并引发旁边车辆起火,造成车内人员马某某(男,52岁,永嘉乌牛街道人)被烧死。

  目前,该事故中受伤的2人分别在永嘉县中医院和温医大附一院治疗,肇事驾驶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永宣

  事故情形

  肇事车先撞槽罐车,后冲入车堆

  货车冲卡沿着104国道,往乌牛方向逃窜。

  永嘉运管负责带队的一名稽查人员介绍,当时共有4辆车紧跟而去。“我开的这辆运管车,跟在最后面,追出了七八公里的样子。”该稽查人员称,差不多10来分钟,前方的重型货车撞上104国道上的社会车辆,当他赶到时,有车辆已经起火。

  “我随即跑到旁边的那个煤场里,问有没有救火设备,后来拖出了一根水枪灭火。”这名稽查队员称,当时他看到一辆起火的面包车里,有一名男子被困其中,大声呼救,但他的水枪根本灭不了熊熊大火,火势很快向其他车辆蔓延开去。

  昨天下午2时,多名在事故中受损的车主来到永嘉县交警大队乌牛中队做笔录。车主胡女士回忆了事发一幕,她称当时丈夫开车途经事发地时,前方发生拥堵,于是被迫停车。才不到1分钟,后方那辆重型货车突然冲上来,先是头部撞上道路左侧的一辆槽罐车,重型货车随即朝拥堵车群斜插过来。

  “当时它先撞到我的车,我的车被瞬间震开了,货车又径直朝我前面的一辆面包车撞去。”胡女士的丈夫称,面包车可能是油箱被撞击,立即起火,随后发生爆燃。

  当时胡女士的车副驾驶座被一侧的护栏卡住打不开,驾驶座车门变形一时也无法开启,后方又有一辆宝马车挡住退路,眼见面包车的火势要危急到她的车,胡女士丈夫用力踹开了驾驶室车门。

  事故中,胡女士的车辆和后方的那辆宝马车被烧得只剩空壳。

  据胡女士夫妇称,之所以车辆行经此处发生拥堵,是因为前方有一辆大铲车突然挡住去路。“我们的车到达时,前方已经有10多辆车堵在那里,我看到有一名穿着制服外加反光背心的人,还在大铲车前指挥我的车靠边停放。”胡女士丈夫称,当时他不知道前方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后方将有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

  这辆大铲车究竟从何而来?几名车主和目击者都猜测,是事发路段的那家煤场所有。昨天下午3时许,这家名为“温州东源燃料公司”的煤场里,无人作业。这家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资料显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王,王某昨在电话中称:“铲车都还在,那车不是我们的。”随后,他又称自己不是“东源”公司的老板。

  相关分析

  铲车断路扩大事故影响程度

  有车主认为,冲卡货车本身存在危险,加上大铲车挡道,扩大事故影响程度。

  这辆大铲车,事发时为何突然出现在该路段。有人猜测是因故抛锚,但有车主不认同这个说法,“既然是抛锚,应该是在行进途中出现问题,而它是横在路面上的。”此外,停车场看门人认为,事发次日该大铲车被送往停车场,是有人驾驶它而来的,不见它有故障痕迹。

  相关人士分析,重型货车从梅岙大桥冲卡,至事发地不超过10分钟,能在短时间内调动一辆大铲车,下指令的人应该与大铲车的主人关系不错。

  对此,运管参与执法的带队人员称并不知道有大铲车挡道的情况存在。路政那名中队长称货车冲卡后,自己一直守在原地继续执法。永嘉县交警大队负责人称,当时有人打电话给指挥中心,要求乌牛交警中队拦截,但该中队当时有事故在处理,没有警力给予安排。

  蹊跷的是,据前晚在现场参与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他们于9时许赶到时,铲车已经不在现场,“好多辆着火的汽车挤在一起,火势较大,汽车出现过多次爆燃,其中一辆轿车中有人员被困。”火势在10分钟后被基本扑灭。

  但这辆铲车,次日又为何被作为事故牵涉车辆,扣押进停车场?目前尚有待调查。

  律师告诉你

  驾驶员若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

  肇事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目前已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从事故发生的经过来看,肇事车辆驾驶员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刑法规定,驾驶员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情节恶劣,需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中有部分情节较为特殊,有证人描述,当时已有执法人员示意该车辆停车,但该驾驶员并无停止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若证人描述属实,驾驶员不顾后果,明知继续行驶会造成重大损害后果以及危害不特定的公共安全,而继续驾驶的,该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驾驶员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法,其行为亦涉嫌妨碍公务罪。上述罪名均由同一违法行为所触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

  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驾驶车辆追赶肇事车辆,在法律程序上并无不当。

  除了以上涉及法律的各种行为外,最受关注的是铲车占用车道造成交通堵塞,最终成为重大事故发生联系较为紧密的因素,有可能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若铲车占用车道的行为是通过行政指令所实施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指令发送方来承担。行政指令是否恰当,是否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应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交警说法

  车内可备应急锤以备不时之需

  该起事故中,有驾驶人员因车辆变形或受外力挤压,被困车内,从而被火烧死的惨剧。

  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相关人士提醒,万一发生类似意外,驾驶员首先要尽量克制惊慌,有些车辆可以放下后方座位靠背,通过车辆后部逃生。但这种设置多为两厢车所具备,如果不具备的车辆,可以寻找车内的硬物,用尖锐面击打车窗,待玻璃破碎后逃生。因此,交警提醒,车内可备放一把应急锤,以备不时之需。据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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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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