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孩留学期间在公司吃空饷 其父系环保局长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作者: 赵德刚 朱鼎兆 2014-09-19 15: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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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对于许多学子来说是梦寐以求的事,而往往会因为经济等原因不得不放弃,但对于淮安女孩王敏来说,她不但顺利出国,而且,在留学期间,某上市企业在淮安的工厂还让她挂空名,每月发给她5000元工资,而这笔工资一领就是两年多,因为她爸是淮安市环保局监察局原局长——王桂先,企业希望她爸能在排污检查方面得到关照。当然,收了相关企业钱财王桂先也积极为这些企业排污等方面大力关照,记者18日从淮安市中院获悉,王桂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産人民币十五万元,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王桂先的淮安市环保局监察局长这一职位也是他用钱从他的顶头上司淮安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某手中“买”来的(张某也因受贿罪获刑七年半)。

  局长女儿留学期间在上市企业挂名拿工资

  “发她工资主要是万邦香料公司和宏邦化工公司在排污检查方面得到关照,我们上市企业,也需要环保部门支援”,说这句话的是上海万香国际董事会主席李某,他口中的她指的就是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原局长王桂先的女儿王敏。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王桂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所在的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宏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排污督查、燃煤蒸汽锅炉建设和查处方面谋取利益,接受李以给其女儿在其公司安排工作为名,使王桂先的女儿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含工资、“一金五险”)共计195000元,扣除个税486.75元,王桂先的女儿实得194513.25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李某公司于王桂先女儿王敏签订用工合同后,王敏就出国留学,也就是说她从来没有在李某公司上过一天班,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王桂先夫妇送女儿从上海出国时,李某在上海淮海路一饭店宴请他们一家三口,饭后又送给王桂先2000美金。见李某又是送美金,又是发工资给他女儿,王桂先觉得也应该为李某做点什么,很快,李某要在淮安筹建宏邦公司,准备想建一个锅炉,李某就找到王桂先将要建锅炉的想法告诉他.“王桂先说你上就上吧,我们环保局只当不知道,”在办案机关对王桂先受贿案件调查取证时,李某告诉办案人员,王桂先女儿没有来上过班,实际上是以这个借口付一些钱给他。目的是希望他在排污检查和对厂子锅炉监管等方面给予关照。他也去万邦香料公司检查过几次,公司希望企业能与环保部门能和谐相处。

  女孩老爸的局长职位也是他从其顶头上司处行贿来的

  1962年出生的王桂先是土生土长的淮安人,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属于淮安市环保局下属单位,虽然是个副处级建制,作为监察局局长的王桂先手中的权利到底有多大,据王桂先自己交代,环境监察局负责对淮安全市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测算、排污收费,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各类污染举报纠纷等现场执法工作,可以说位轻权重,而为了能够当上这个局长位置,他也没有少给原淮安市环保局长张某送钱。

  据王桂先在办案机关交代,他1987年就参加工作,但仕途一直不如人意,于是他从2005年开始就向其顶头上司——环保局长张某送钱,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在其仕途上能得到张某的关照,果然,他很快被调到淮安市环保局一实权部门——环保局开发处任处长,尝到甜头的他为了自己的仕途又快马加鞭地对局长张某进行行贿,这一次,他有如愿以偿地坐上环境监察局局长这一宝座。为了感谢张某对他的知遇之恩,他不但对张某本人行贿外,而且连张某的儿子、儿媳外出旅游的费用他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自从2010年我任市环境监察局局长以来,每年春节送张局长2000元卡,希望能得到他的再次关照”,据王桂先供述,做了几年的监察局长后,他也知道这个位置不是好坐的,说不定哪天会身陷囹圄,于是在2012年春节,他送给张某1万元希望能安排他一个清闲位置,但还没有等他再次如愿以偿时,淮安市纪委就找到他。归案后,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而且又陆续检举了其他人的经济问题。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桂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女儿挂名领薪的方式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论处。2009年至2013年,王桂先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4513.25元,美金6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産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挂名发工资这一隐性行贿值得关注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浦法官介绍,现在有的企业以挂名发工资对官员进行隐性行贿这一现象值得关注,让王桂先女儿挂名拿工资对其进行隐性行贿的这一上市公司,在此之前也用同样的手段对淮安另一官员进行行贿,而该官员也终因受贿罪获刑。

  据浦法官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文中除王桂先外,其余均为化名)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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