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房屋所有权 夫妻分手转角竟是法庭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张银燕 鹿轩 2014-09-28 0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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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不少夫妻离婚后都是“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

  这句话的意思是,离婚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彻底解除。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夫妻所有关系的一刀两断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住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今天,《县前头》就遇到了两起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关的纠纷。故事经过,让人唏嘘。

  A 夫妻离婚后各自成家生子 13岁婚生儿子一人租住在外

  张微,女,41岁,王海,男,44岁,都是市区人。

  他们曾于1994年结婚,2009年10月离婚,有一个13岁的儿子,叫小辉。

  离婚手续是在鹿城区民政局办理的,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离婚后,小辉由王海负责抚养并承担生活费、医疗费,由张微承担教育费,至儿子满18周岁时止。

  然而今年6月份,张微却将王海告上了鹿城法院,她说,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她生活,王海未按约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仅自去年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作为生活费。

  张微认为,王海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对小辉的学习和生活并不关心,且儿子一直跟随其生活,她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她负责抚养;并要求王海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2.5万元(自离婚之日起至去年6月)。

  法庭审理时,王海说,事情并不像张微说的那样。他称,自己经常跟小辉进行交流,时常给小辉生活费,还会带小辉旅游。“儿子是住校生,怎么可能一直跟她生活?”王海说,他不愿意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那么,小辉的意愿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找了小辉谈话。结果,他的陈述让法官和书记员都惊呆了。

  小辉说,爸爸和妈妈离婚后,各自都组建了新家庭,并生育子女。虽然他跟妈妈的关系好一些,但他确实没有跟着妈妈一起生活。

  原来,周一到周五,小辉都是住在学校,到了周末,他不去爸爸家,也不去妈妈家,而是住在妈妈租的房子里,由妈妈请来的工人照顾。不过他说,因为妈妈每天会与他通话,每个月也会去看他,爸爸偶尔才看他一次,所以,他希望由妈妈张微抚养他长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小辉由张微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王海享有每月探视两次的权利。

  法官的话——夫妻分手莫让孩子再受伤害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其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

  虽然张微和王海在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海负责抚养教育至其满18周岁,但双方离婚后,王海未与小辉共同生活,且对他照料较少。如今,小辉已满10周岁并愿随张微生活,张微也有抚养能力,故其诉请变更抚养关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双方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海负责抚养,并由其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张微在离婚后在物质上对儿子付出较多,应认定为她履行了抚养儿子的主要义务,但不能以此认定王海未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也不能以此作为张微向王海追偿相关费用的依据,故她诉请王海向其支付抚养费22.5万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率逐年攀升的今天,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处于离婚的边缘。但不管怎样,夫妻分手,不要让孩子再受到伤害。

  B 耄耋老人跟第二任妻子复合 第三任妻子“吃醋”要分财产

  陈阿公和李阿姨是一对半路夫妻。

  80岁的陈阿公是市区人,有过三次婚姻。李阿姨比陈阿公小21岁,是他的第三任妻子。

  2004年,陈阿公和李阿姨的缘分走到尽头,但是没有就此终结关系。不久前,在他们离婚10年后,陈阿公将李阿姨告上法庭,他们还要面对纠结的财产矛盾。

  两位老人的故事,要从陈阿公的第二段婚姻说起。

  1992年2月,陈阿公与第二任妻子张阿婆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市区一套房屋。后来,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3年2月离婚。

  当年11月,陈阿公认识了李阿姨,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半年不到,他们又离婚了。

  到了2005年,陈阿公和张阿婆一起买的房产要被拆迁了。也就是说,他将有一套安置房。为了明确房产权属,陈阿公和张阿婆闹上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后,确认该房屋归陈阿公与张阿婆各半所有。

  2010年,陈阿公和张阿婆的拆迁房得到安置,一直到今年4月,他们拿到了房屋调配单。

  本来,陈阿公拿到安置房并不关李阿姨的事,因为她清楚,陈阿公的房子是他在多年前买的。

  然而,当她听到,陈阿公的感情生活发生戏剧性一幕时(2012年,陈阿公跟张阿婆复婚),她顿时觉得气不打一处来。她气呼呼地找到陈阿公称,既然安置房有一半是属于陈阿公的,那么陈阿公得再分一部分给她。

  陈阿公则认为,自己的感情生活已与李阿姨无关,李阿姨的要求也毫无道理。于是,他决定主动出击,自己先行起诉李阿姨,请求法院判定安置房的一半是他的婚前财产。

  7月8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阿公的代理律师出庭,李阿姨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审理。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安置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归陈阿公所有。

  法官的话——老年人再婚前可先公证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陈阿公和李阿姨的婚姻存续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陈阿公的拆迁房属于其与第二任妻子张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经拆迁并安置,且已办理结算手续,故陈阿公请求确认安置房的一半面积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并归其个人所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下,老年人再婚的离婚率并不低。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老年人再婚前,可到相关单位对财产进行公证或见证。

  (为保护个人隐私,本版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李思思(见习)|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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