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收费停车位内车辆被盗被损 该谁负责?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陈培培 2014-09-30 07:16:21
核心提示:如果路边停车要收费,是不是意味着和那些经营性停车场一样,若停放的车辆遭损坏,就可以获得赔偿吗?不少市民心里会有这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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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如果路边停车要收费,是不是意味着和那些经营性停车场一样,若停放的车辆遭损坏,就可以获得赔偿吗?不少市民心里会有这样疑问。

  前不久,市民黄先生将自己的奥迪车停放在路边划线的收费停车位内,没想“空降”一瓶花露水,正好砸中车的天窗,天窗裂了。虽然找不到丢花露水的人,但黄先生以为自己已经交了停车费,作为收费单位的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承担这笔维修费。然而,当他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已有免责声明,注明“属于公益性停车泊位,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不承担被盗、被损所致法律责任”。

  在黄先生看来,这样的免责声明更像是霸王条款。日前,黄先生致电反映此事,并希望律师顾问团能给广大市民支支招,遇上类似情况时,该如何维权。

  市民投诉

  “空降”花露水瓶砸裂泊位上奥迪天窗 索赔遭拒

  8月12日下午,黄先生开车到市区人民路的中侨通讯市场进货。市场后面的花柳塘有划线收费的停车位,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后按2元/30分钟收费,收费单位为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中心。

  当天下午2点多,黄先生将自己的奥迪车停在了其中一个停车位内。等到他回来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小时,他付了2元的停车费。然而,就在他准备开车离开时,他发现自己天窗玻璃竟然裂了,查看后发现是被一个花露水瓶给砸的。

  黄先生说,当时自己还庆幸,虽然找不到扔花露水的“元凶”,但自己是停在划线收费的停车位上,并且已经交了费,作为收费单位应当会承担这笔维修费。然而,当他向收费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已有免责声明,不承担被盗、被损所致法律责任。

  因为觉得不合理,当天黄先生向鹿城工商12315投诉。

  鹿城停车收费管理中心 免责声明已注明不负责车辆被损被盗 不需赔偿

  就黄先生的车子被砸问题,记者联系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黄先生向鹿城12315投诉后,是由他负责前往与黄先生就此事进行协商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收费停车位是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划定的,属于公益性停车泊位,而非营利性质,所得收入是纳入财政。因此,这些停车位与咪表公司(温州市车辆停泊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收费的停车位是有区别的,停车人支付的费用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保管费。

  该工作人员表示,从这些停车位设立开始,收费员提供给市民的小票上就已经明确注明“属于公益性停车泊位,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不承担被盗、被损所致法律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生了车辆被盗、被损,服务中心是不负责赔偿的。

  而就黄先生车被花露水瓶砸中一事,原则上也是不负责赔偿。而黄先生车被砸还涉及高空坠物,黄先生应当向导致高空坠物的人索偿。

  律师说法 公共资源管理费与保管费的性质不同

  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贤弼认为,公共资源管理费与保管费的性质确实不同,公共资源管理费是基于国家对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行政事业收费,而保管费是基于保管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义务。市民对公共资源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非常陌生本身就说明了市民对公共资源管理费的收取存在异议,即该费用是通过什么程序产生?是否需要听证?收取该费用是否合法?相关主体是否有权收取该费用?等等。若该公共资源管理费系依法设定、收取,则收取该费用的单位不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黄先生应向侵权行为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若该公共资源管理费的设立缺乏法律依据,系违法收费,则收费单位应承担车辆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些问题解答或许对您有用

  若遭遇以下情况,希望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贤弼的解答能给您一些帮助。

  ①停在收费停车位内,并已付费,车子被盗、被损,该谁负责?

  市民将车停靠在咪表位等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所,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则当事人双方形成有偿的保管合同,停车人支付对价的同时,保管人应负车辆的保管义务,因车子在停车过程中被盗、损毁的,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停在收费停车位内,但未付费,车子被盗、被损,该谁负责?

  市民将车停靠在咪表位等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所,但却拒绝支付保管费用的,由此造成车辆被盗、损毁,保管人当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某些经营场所,本身提供的就是免费停车位,因免费停车过程中造成车辆被盗、损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要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免费停车本身就是为了提升经营场所的人气,停车人在经营场所也发生了一定的消费,在免费泊车过程中造成的车辆被盗、损毁,保管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③若您的车因高空坠物受损,该谁负责?若车是停在收费停车位内,是否也可以找收费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民将车停靠在咪表位等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所,并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用,而车辆正好在大厦边上,车辆因大厦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却不知具体侵权行为人。这里存在保管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相竞合的情况,停车人可依据保管合同向保管人要求承担保管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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