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网店店主状告“阿里巴巴”:我有证为何不让卖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2015-01-25 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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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一手拿着鳄鱼头,一手拿着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温州网讯 昨天,在瑞安开店的吴先生反映,他与采购批发平台阿里巴巴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对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导致他网上店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销量下降。他已经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起诉阿里巴巴。本月初,该法院已经发来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3月10日下午2时半开庭审理此案。

  42岁的吴先生是四川人,20岁离家打拼,30岁在福建福鼎跟当地的老猎人学打猎。6年前来到瑞安。

  他获准持证卖人工繁育的暹罗鳄

  多年前,吴先生在采购批发平台阿里巴巴网站开店经营野味。2014年7月3日,吴先生获得国家林业局审批,准予销售人工繁育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暹罗鳄和梅花鹿。2014年9月22日,吴先生在阿里巴巴网站订购了“诚信通”服务,其中一项功能是在该网站指定位置发布商业信息。之后,吴先生的账户在该网站陆续发布人工繁育的暹罗鳄的商品信息。

  2014年10月3日,吴先生发现发布的人工繁育的暹罗鳄商品信息被删除,他的账户因“发布限售保护物种信息”被扣4分。他十分不解,还专门到杭州的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询问原因,“他们说我发的这些商品是可以卖的,但对扣分的理由只字不提。”吴先生这样说。

  回到瑞安后,吴先生没有想到:2014年10月9日、10月12日、10月30日、11月12日,该网站又对吴先生发布的商品信息作了删除,并对账户的诚信分作了扣除,共计28分。

  其中10月12日,网站认定吴先生的账户“发布重点保护物种信息”,删除了信息,并一次性扣了12分。次日下午3时许,吴先生收到一条来自阿里巴巴的短信,短信称吴先生的账户存在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10月30日,因被扣满24分,吴先生的账户被网站限制经营权7天,并受到下架OFFER操作7天的处罚。

  昨天,记者查看该网站上吴先生的个人账户时,发现资质证书一栏中,国家林业局同意吴先生经营利用梅花鹿和暹罗鳄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状态是“已上网”。吴先生称,这说明网站已审核通过该决定书,允许他在网站上卖人工繁育的暹罗鳄。

  他店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销量下降

  吴先生称,他的店铺里销售的已经获国家林业局与浙江省林业厅审批的品种多达26种,“我花2年多时间,这么多精力,办的这些证,可阿里巴巴却不让卖。”

  2014年11月初,吴先生决定状告阿里巴巴。他的委托律师汤先生表示,该网站的“诚信通”服务实际上是电商服务合同。他认为吴先生与阿里巴巴网站之间为广告合同关系。按照这种关系,阿里巴巴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该广告合同,是阿里巴巴网站没有全面履行,造成吴先生商业信誉和商品销量下降,给吴先生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汤先生说:“电子商务这块的立法还不完善,电子商务法到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他表示,法律的不完善容易为许多的电商纠纷埋下隐患。

  他要求阿里巴巴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3日,吴先生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吴先生说,“我要求阿里巴巴网站向我公开道歉;恢复我的商业信誉。赔偿因限权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本月初,他接到该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决定立案受理。3月10日下午2时半,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唤吴先生到庭。

  昨天记者联系上阿里巴巴客服,对方称之前接到过吴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并已经“交给同事处理”。

  除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产品信息受限,吴先生在淘宝上发布的信息也被删除。对此,他透露在去年11月底,淘宝工作人员曾向他解释:“淘宝还在整顿野生动植物这个版块。因此无论有没有证,淘宝都暂时不让新的卖家进来。”

  “淘宝的这一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合法的权益一定要争取。”吴先生这样说。

  律师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青山

  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与合法仅一线之差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但又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也就说,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也曾发过文件,像果子狸、鳄鱼、梅花鹿等几十种野生动物被批准可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但必须依法具有资格,是否列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名录。事实上,野生动物交易非法与合法仅一线之差,不排除有些养殖场打着正规幌子干非法的勾当,将人工养殖和野外非法买卖混在一起,无法判断。如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林振将|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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