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要靠法律规制
核心提示:
3年时间,家住重庆的40岁男子黄强(化名)恋上网络女主播,花掉100多万元家产,导致62岁父亲老黄扛起所有债务,挽救债务缠身的儿子。原来,2012年底开始,黄强偶然进入一个网络聊天室,注册充值成为会员后,同一名美女主播聊起来。一段时间后,黄强开始为女主播买花、买礼品,升级自己的会员级别,还线下往来频繁(1月25日《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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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网络主播行业因为吸金能力强备受关注。网络主播有男有女,但是以面容佼好的年轻女性为主,网络主播通过各种才艺表演吸引大批粉丝捧场,并通过粉丝们赠送的虚拟礼物获利。通过媒体对网络主播行业动辄年收入百万计的报道来看,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稳定的职业群体,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主播的出现也引发出一些社会问题,如重庆的40岁男子黄强那样在追捧美女主播上花费无度的新闻也并不鲜见。
追捧美女主播进而消费无度极易引发家庭的经济危机,成年已婚男性的无度追捧还会伤害婚姻家庭的和谐,如果粉丝与主播线下频频交往还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另外网络主播属于经营行为,还要解决工商税务等部门如何监管的问题。面对新兴的行业,网络主播要靠法律进行规制,对某些行为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相关法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法律首先要规制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运营商,关于消费风险的提示务必要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挂出,就像香烟包装上必须标注“吸烟有害健康”,并对在线时间、充值额度进行风险警告。法律还要规制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从网络技术层面对网络主播的经营行为以及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重庆刘勋/法律工作者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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