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消防局2015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
核心提示: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规范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四个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以及省公安厅消防局制定的配套标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温州市公安消防局2015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抽查重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抽查单位总量的10%。
(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本年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市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三)对2014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本年度抽查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四、抽查方式
(一)每月5号前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应按系统生成时间按时完成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五、量化指标
(一)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量每年每名消防监督员不少于36家,抽查一般单位总量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不少于12家。
(二)按照《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错时检查,市本级消防监督错时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地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消防监督错时检查计划。
六、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各地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5年1月12日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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