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劳动工资 鹿城12名“跑路老板”被判刑

来源:温州晚报作者: 2015-04-30 0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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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4月30日讯恶意拖欠劳动工资,甚至关掉手机玩起“失踪”,这些逃跑的老板很可能要负刑责。昨天上午,鹿城法院发布2014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审判白皮书,显示法院去年共受理9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有12名“跑路老板”被判刑,10家企业涉案,涉及824名被害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300多万元。

  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方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就是说,当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而单位负责人仍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

  法院通报的其中一起案例则清晰说明“逃跑”和“不逃跑”的区别。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麻A、麻B(另案处理)和魏某合伙经营未经工商登记的“怡福小鲜”餐厅。其中,被告人麻A某占65%股份,魏某占15%股份。当年11月至去年1月8日间,麻A作为餐厅负责人,在明知拖欠童某等2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1万多元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于去年1月8日将餐馆停业,后逃匿并变更手机号码。同月15日,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餐厅门口,责令麻A和魏某限期支付被拖欠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同年1月21日,魏某按15%的股份比例将人民币21800元汇入区人社局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麻A未履行支付义务,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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