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参加旅游公司扣除工资 出游的这些困惑看这里
核心提示:有人说,他的公司组织踏春,却要求员工签订免责协议,这合理吗?
温州网讯 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辞职信,一档明星真人秀旅游节目《花儿与少年》,不少人看了都想出去走一走。
这不,春夏之交正是出游的好季节。但新闻热线却接到不少读者的来电,诉说关于出游的烦恼。
有人说,他的公司组织踏春,却要求员工签订免责协议,这合理吗?还有一位大四学生,策划班级春游,却担心策划者需承担风险责任。
本期《麻辣问答》请来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青山,看他怎么说。
公司组织踏春,需签订免责协议,这合理吗?
市民许女士来电:我是一名孕妇,在一家私营企业做行政工作,3月份时,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出游踏春。出行前一个星期,办公室领导提出,怀孕的工作人员以及带小孩出游的员工,必须先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协议写明,在活动过程中,如果这两类人出现意外伤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签免责协议法律上有效吗?公司这样的行为合理吗?
公司作为组织者,即使签订免责协议也难以免责
解答:公司组织旅游要求员工签免责协议,不管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基本上难以免责,公司作为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参加者出险,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出游者相互仅仅是单纯的“结伴而行”关系,那么,游客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自行负责。徐女士是一名孕妇,公司组织旅游要求怀孕的工作人员以及带小孩的员工签订免责协议,意图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这种协议就是人们常说的“生死状”。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签订了“生死状”,公司作为组织者,也需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策划班级春游,万一发生意外,需担责吗?
市民潘小姐来电:作为一名大四学生,又是班级的团支书,我和班长提议来一场全班春游。由于这可能是毕业前的最后一次,同学们非常支持。但是我有些担心,听说出游时万一发生意外,活动组织者需要担责。虽然我是主要策划,但所有路线、项目等都是同学们一起参与决定的。我想问,我真的要承担责任吗?如果真的,那我该如何避免负责呢?
策划者应谨慎安排活动并诚信公开,以便参加者作出判断
解答:对于潘小姐这种情况,只要参加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自愿参加,并对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约定不提出明确异议,只要不存在组织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都是合法的民事活动。这就是侵权法理中的“自甘冒险”行为,即明知活动有风险危害的情形存在,却愿意冒这些风险参加活动,并甘愿承受风险。不能因为出现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就推定组织者、参加者都有过错责任,分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自甘冒险责任自负”规则认为: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己承担。
不过作为策划者,为了避免自己的责任,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能诚信地公布策划的情况,旅游的方案应让各个参与者知晓,最好能集体讨论,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策划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策划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最后,为参与出游的每个人购买保险,以便在发生事故时,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拒绝参加旅游公司扣除工资,有道理吗?
市民朱先生来电:近日,我的就职单位发布通告说,公司组织了集体员工旅游,星期四出发,星期一回来,每人还需缴纳部分旅游费用。我向领导表达了不想参加的意愿,领导却说公司利用工作日出行,如果员工不去,就要从当月工资里扣除300元。我想不明白,旅游应是自愿参加,公司以此为理由扣工资有没有道理?
这是福利不是义务,公司不得强迫员工旅游
解答:公司以通告的形式,强行要求员工参加旅游,不参加的克扣工资,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利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各种名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对员工拒绝旅游便扣除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是一项奖励,对于员工而言,是一种福利,而不是义务,员工有权选择去或不去,公司不得强迫员工旅游。
奖励出国放松不幸把腿摔伤,单位有责任吗?
市民陈小姐来电:我最近碰到了一件有苦说不出的事,作为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公司奖励我和另一同事出国游,并承担交通、住宿等费用。在其他同事的羡慕下,我开心地出国了。谁知在国外,我参加当地的一个活动,不幸把腿摔伤,只好提早回国治疗。请问,组织我参加出国游的单位有无赔偿责任?
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陈小姐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工伤是上班期间或上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外出旅游发生意外并没有规定在其中,但司法实践中有将其认定为工伤的判例。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就算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公司而言,奖励优秀员工出国旅游是公司的一项福利制度,公司组织出国旅游,应对自己组织的活动负责,保障员工在活动中人身不受损害,如出现损害事故,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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