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回应香港政改所谓“白票守尾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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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香港5月16日电(记者赵建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16日在港表示,所谓“白票守尾门”的理据不充分,不现实。只要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不作修改,就看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修改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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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在香港参加基本法颁布25周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的饶戈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央要求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方案严格遵循“8·31”决定框架。
有记者问及中央官员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沟通一事时,饶戈平表示,个人乐见沟通有积极成果。但在大的原则问题上,不会退让。
回答所谓“白票守尾门”的问题时,饶戈平表示,投票是选民对候选人的态度,在各国或各地的普选实践中白票通常不会被视为有效票。所以,指望“白票守尾门”是不现实的。何况,白票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造成选举失败。
饶戈平强调,所谓“白票守尾门”的理据不充分。“普选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通过投票表达对候选人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怎么会把白票视为他投票的前提条件呢?有白票我就去投票,没有白票我就不去投票,这个很难成立。你可以选择不去投票,这样达到了白票效果,但要从法律上确定白票是决定投票的前提条件,这不现实。”
回答其他记者提问时,饶戈平还强调,法律有其确定性和权威性。提名委员会的设立是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香港的普选由两部分组成:提名委员会制度和“一人一票”普选,两者缺一不可。
饶戈平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提名委员会制度就没有香港的普选。这一点并不是今天在临近普选的时候才提出来的,而是25年前甚至30年前,从1985年开始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在设计普选、普选目标和如何实施的时候,就设计好了这个提名委员会,所以不能只要“一人一票”普选,而不要提名委员会制度。
他说,“8·31”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作出的,只要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不作修改,就看不到“8·31”决定有修改的空间。(完)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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