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推行 去游泳得先填健康承诺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作者: 孙余丹 吴道锐 2015-05-27 07:21:13
核心提示:根据新规,水质不合格的泳池或面临罚款,而游泳者在进入泳池前,也得先签一份健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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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游泳,是消暑锻炼的好方式,但也有人,因为泳池水质不卫生而患病。今夏起,去游泳的市民可以放心多了。记者昨日从温州市卫计委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浙江省颁布的2014版《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将于今年起全面推行。根据新规,水质不合格的泳池或面临罚款,而游泳者在进入泳池前,也得先签一份健康承诺。

  去游泳前请先填健康承诺单

  据市卫生监督所环境监督科科长吴洁介绍,为减轻游泳者的负担,我省新实施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的游泳者健康证制度,并以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代替。

  《办法》明确规定,游泳者到人工游泳场所时,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记者看到的健康承诺样单,由游泳场所登记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两部分组成。样单上明确告知:游泳者或其监护人承诺在开展游泳活动期间无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游泳禁忌症,未酗酒。

  吴洁说,健康承诺是为了保障广大游泳者的公共卫生,共同维护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安全。填写此申报单,对有游泳禁忌症的市民也能起到提醒作用。因此,呼吁游泳者如实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填写,发现自己患有游泳禁忌症的,请自觉不入水游泳。

  当然,游泳者也不用每次游泳都要签承诺。根据规定,健康承诺单三个月有效。

  水质不合格泳池可能被关停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游泳场所150多家。上周,市卫生监督所重点就新《办法》对全市游泳场所业主进行了培训。卫监部门将于7月起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在此之前,各场所业主可以根据新办法自查自纠,进行整顿。

  《办法》指出,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措施。

  吴洁解释,游泳场所每天新水补充量要达10%以上,并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每隔1-2小时对水温、PH值、余氯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实时公示。

  据了解,以前卫生监督部门抽检后,对水质监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不能进行罚款。按照新规,今年起,水质不达标将面临处罚。具体是: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执照。

  另外,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游泳场所,将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且要限期改正。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诸葛之伊|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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