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染MERS想取消赴韩游 说说“报团旅游”的那些事

来源:温州网–温州晚报作者: 周蓓蓓 2015-06-14 09:42:01
核心提示:虽说游客有理由单方面提出退团,那么“法律”到底怎么说?一起说说报团旅游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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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随着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持续扩散,计划赴韩的游客出于对健康与安全的担心,颇为困扰。近日,晚报88908890热线接到不少市民来电咨询,有市民这么问:“我报名参加了韩国旅游团,请问我取消行程需要承担相关损失吗?”

  虽说游客有理由单方面提出退团,那么“法律”到底怎么说?

  本期《麻辣问答》栏目,就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恒系借该案例说说“报团旅游”的那些事。

  韩国疫情扩散想退团需要承担相关损失吗?

  市民高小姐:我参加了一个韩国旅游团,预定6月24日出发,但最近韩国出现MERS疫情,我要去的几个地方还是疫情高发区,想想不安全,所以趁早向旅行社提出退团,要求全额退款。但旅行社却说他们已经提前订好酒店和机票,我自己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请问旅行社这样做合理吗?

  旅游者可自行解除合同

  但旅行社无需全额退款

  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确定韩国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如属于不可抗力的话,则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最终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发布赴韩游禁令,因此韩国疫情目前暂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虽然韩国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对旅游服务合同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即旅游者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无需旅行社同意。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如已支付给目的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地接社)的费用、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因此,不论韩国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高小姐均可解除其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而旅行社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高小姐要求全额退款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旅行社代办签证被拒签能否要求退回全额费用?

  市民王先生:我想趁端午节期间好好出国玩一趟,已经缴了所有费用,并通过旅行社代办出国签证,我想他们应该会容易办下来。但是没想到,前几天接到通知说被拒签了,我也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反正现在无法出游。请问能否要求旅行社返回全部费用?

  若旅行社存在过错

  除退回余款外还违约

  律师解答: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先考虑签证无法办理是因为当地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还是因为旅行社在办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无法办理。如果是前者,旅游者可根据《旅游法》规定解除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王先生。

  如果是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从而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并且旅行社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损失。

  在此提醒市民,一定要选择口碑好、值得信任的旅行社,以免耽误行程又影响心情。

  旅行社通知取消计划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市民许女士:前几天加班加点终于完成一个项目,单位奖励我可以休息两个星期,我立即预定参加一个山水游旅游团,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还给了我一份行程表。后来,我却接到旅行社通知,说该团报名人员不够,不能按计划时间出行了,愿意帮我预定其他旅行团,可以多退少补。说好的旅游时间都被打乱了,我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可在规定时间内取消

  并退还已收取的团费

  律师解答:对于以上情形,许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其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根据《旅游法》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将已收取的团费全部退还给许女士。

  另外,报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有赔钱的风险。为公平起见,《旅游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但《旅游法》第六十三条亦同时对旅行社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如果旅行社违反上述期限行使解除权的,也应承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责任。

  单独行动时意外受伤旅行社不负责合理吗?

  市民林先生:我一直忙于工作,没能带家里人出门游玩,前段时间特地安排了全家跟团游香港,其中两三天是属于自由行的,也就是说单独行动。但就在自由行这段时间里,我不小心出了意外受伤,为此不得不提前回来。事后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用,但他们以合同条款“自由行期间发生意外概不负责”拒绝了。请问,旅行社这么做合理吗?

  有没有责任要看两点

  安全告知和救助义务

  律师解答: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旅行社没有对林先生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比如对于当地的旅游景点及项目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说明,或在林先生发生意外受伤后,没有及时为其提供救助服务,则林先生可以要求旅行社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小,只要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即可,因此旅游者在自由行期间应当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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