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按约服务上“黑榜” 严重者两年不能参投标

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作者:谢树华2016-07-11 07:36:00
核心提示:日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计划年内出台。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8960515,传真:88967521,电子邮箱:wzfzblfc@163.com。

  建立电子投票系统,解决业主召集难问题

  据介绍,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送审稿呈现多处亮点,包括电子投票系统、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都借鉴了外地先进经验。

  业委会换届、更换物业公司等小区重大事项决策,都需召开业主大会并得到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通过。“对于一些较大小区,召集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开会非常不易,此外也很难找到足够大的会场。”温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一文介绍,电子投票系统为业主们开展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极大便利,而且投票系统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维护,相比小区自行组织的选举、投票更有公信力。

  《条例》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此外,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也可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物业公司服务如何,考核体系一一记录在案

  截至今年年初,市区已有物业进驻的小区约1300个,物业管理水平优劣直接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在李一文看来,温州物业服务行业仍呈低小散局面,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条例》要求,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对取得显著成绩或获得县级以上通报表彰的,可相应提高信用等级评分。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如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

  “考评体系的建立,可以鼓励物业公司投入更多精力用于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李一文说。

  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将影响个人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物业费缴纳不及时是不少小区普遍存在的矛盾。

  《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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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N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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