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网购巨蜥当宠物 因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温州网12月6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12月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两位被告均因将濒危野生的蜥蜴作为宠物饲养而获刑。
通过网络购买巨蜴做宠物
在温州双屿务工孙某说,自己是在2015年4月开始喜欢上蜥蜴的,在网上查找关于蜥蜴的信息,并且加入了巨蜥群和同样是蜥蜴迷们进行交流,“大福”是群里面的成员。
孙某说:“我也有养鬃狮蜥,养了一段时间觉得太小了没有什么意思,就在群里面问有无大一点的蜥蜴可以养。”
“大福”说自己有苏门答腊巨蜥到货,两人互加了微信,“大福”又把他拉进了一个叫“爬的仆人”交流群。“大福”在这个群里拍卖3头苏门答腊巨蜥的苗子(巨蜥幼年阶段的称呼)。
2015年9月,孙某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1300元人民币支付给“大福”,购买一只苏门答腊巨蜥。付款后,孙某收到了第一只苏门答腊巨蜥,但那只蜥蜴邮寄送达后状态不佳死亡。
之后“大福”将另外一只苏门答腊巨蜥作为赔偿再次邮寄给孙某。这一次,孙某收到的纸盒里除了巨蜥外还放着8包东南亚的方便面。
孙某说,自己知道苏门答腊巨蜥在国内没有的,他在网上查过,这个种类的蜥蜴是保护动物,禁止买卖。一方面基于对爬行动物的喜爱,另外一方面看到自己加入的巨蜥群里面很多人都在养,自己就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国家不管这个,直到被抓之前,他将这只蜥蜴完好地饲养了两个月。
爬行动物谜论坛成交易中介
33岁的顾某,从2013年开始喜欢上饲养爬行动物,经常会登录一个叫做“爬行天下”的论坛与其他爱好饲养爬行动物的网友交流。
2015年10月,他看到微信号“澳门-KIN”在朋友圈出售一只蓝尾巨蜥,就提出想要购买。经“澳门-KIN”介绍,顾某与微信名为“火”的人加为好友,两人谈好在爬行天下论坛中介方式以260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这只蓝尾巨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货。
之后,“火”在该论坛上以“大福”(爬行天下用户名)的名义开了一个交易蜥蜴的中介贴,顾某通过支付宝将款项支付给中介后,“火”将这只蓝尾巨蜥通过快递交付。
“我知道野生的蓝色巨蜥是濒危野生动物,是禁止买卖的。”顾某说,卖家说这只蓝尾巨蜥是国外进口的,并没有提供进口手续。
为了确认自己收到的是蓝尾巨蜥,顾某在购买之前就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书籍详细搜索过巨蜥的品种、饲养方法等知识信息,对巨蜥的特征、属性等情况有所了解。
亚洲水巨蜥、蓝尾巨蜥属严禁贸易物种
经鉴定,涉案的两只蜥蜴,一只为亚洲水巨蜥(又名苏门答腊巨蜥),一只为蓝尾巨蜥属巨蜥科巨蜥属,均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IES)》附录II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在侦查一起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过程中,查到了发货单,进而侦破此案。此后,顾某、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涉案的两只蜥蜴,目前分别被饲养在杭州动物园、温州动物园。
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庭审现场,二人均表示自己是动物爱好者,看到国外饲养蜥蜴当宠物很普遍,隐约知道买卖、饲养涉案的两只巨蜥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不曾想已经触犯刑法。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顾某、孙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孙某、顾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收购”行为包括营利、自用等目的的购买行为。喜欢、爱好动物本身没有错,但不应把这些珍贵、濒危物种占为己有予以饲养,应该让这些动物活在其适应的野生自然环境中。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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