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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驻地第三组会场,30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上郑重签下了他们的名字。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院长瞿佳就是这份建议的领衔者。
瞿佳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详细】

关注瞿佳“两会”上提“安乐死合法化建议”
3月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驻地第三组会场,30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一份名为《关于推进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建议》上郑重签下了他们的名字,各家媒体争相报道。
瞿佳就是这份建议的领衔者,他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生命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
作为医生,瞿佳看到许多病人在临终时是非常痛苦的。这个时候,病人有意愿结束生命,但医生是不能做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他认为,这些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都很快,中国有责任在推进“安乐死”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中先迈出一步,所以这次他在全国人大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希望中国能推进安乐死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
溯源狭义的“安乐死”指助人无痛苦死亡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直译就是好的死亡。
广义的“安乐死”:
一种常见的区分是将安乐死划分为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
另一种区分安乐死的方式,是根据作为与否将安乐死区分成“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又分别称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有关安乐死的道德争论一般围绕着积极安乐死。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
热点琼瑶发文交代身后事:绝不抢救
2017年3月12日,79岁的琼瑶突发长文交代身后事,强调无论生什么重病,她都不动大手术、不送加护病房、绝不能插鼻胃管、不需要急救措施,只要让她没痛苦地死去就好。
本地49岁女儿闷死病重住院的八旬老母
“安乐死”的案例,也曾发生在温州。
去年3月,温州市某医院水心分院住院部护士查房时发现,49岁的女儿把82岁的妈妈闷死了。
82岁的老太太有三个子女,大女儿20多岁的时候自杀了,小儿子很小的时候就病死了,只剩下这个二女儿。
老太太曾因摔跤造成下半身不能行动,一年多时间吃喝拉撒全靠这个女儿照顾。去年1月,老太太被送进医院。当时的检查报告显示,老太太有腰椎骨折的陈旧伤,还有褥疮,低钾血症……心脏、肺等器官都面临衰竭症状。
老太太的看护,一直由唯一的女儿负责,没有人轮班。住院后,老太太日渐衰弱的生命明显无可逆转。
一个月后,她没有意识反应了。医生几次跟她女儿说过老太太的病,提出让她把母亲接回家,但女儿又怕回家了,照顾不好,有什么闪失。
去年3月17日,女儿和医院签署了“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根据告知书上的内容,3月18日,医院停止给老人用药。
而悲剧就发生在停止用药的第二天。同病房的护工说,老人走前,女儿四天没怎么吃东西了。案发后,女儿被监视居住。
一个月后,女儿投河,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争议“安乐死”引发社会争议不断
安乐死引发的社会争议包括医学、伦理、法律等各方面。这对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也暴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隐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境的深层矛盾。这些矛盾既有人类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正问题等。
支持者认为:
1、安乐死可以免除临终病人的痛苦,对于垂危病人的痛苦不采取措施是不人道的。
2、安乐死可以免除巨额的医疗费用,不仅解除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
3、安乐死是人的自主性的最终体现,人们有权控制自己的生命,在尊严中死去。
反对者认为:
1、尽管安乐死出于免除病人痛苦的动机,尽管人们认为这对病人和家属都是件好事,但事实上家属不仅要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而且不得不面对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
2、安乐死的行为或许是出于病人的意愿,但在病痛、恐惧和精神压力的情况下,病人或许作出的并非是理性的决定。
3、人的生命是自然的,人们只是自己生命的侍者,生死应当听候自然。
4、“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的价值要高于死亡的价值。
5、安乐死可能使医生放弃挽救病人生命的努力,也有辱于医学的内在本质和使命。
6、病人家属、医生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安乐死谋杀病人。
调查民间赞同安乐死比率较高
过去一年里,温州医科大学成立了专门的课题小组,结合国内外的现状来研究“安乐死”这个问题。课题小组有法律、伦理、医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也有很多病人的家属、普通百姓参与其中。
这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普通公众赞成安乐死;同时,75%以上普通公众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而医务人员对安乐死以及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超过95%。
通过调查发现,社会进步以后,不少年轻人或者是老年人,都希望离开这个世界能够体面、有尊严,而不是痛苦地勉强延长生命。
另外,瞿佳的建议中有这么一组数据:据武汉某大医院统计,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全院死亡病案总计1313例,对全部病历进行重审,发现其中非脑死亡患者或家属出于不同的原因表达放弃救治后死亡399例,占同期死亡病例的30.40%,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患者占77.4%。
现状“安乐死”与现行法律冲突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尚未为之立法。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根发说,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安乐死”与现行法律是冲突的。“安乐死”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医疗制度关系最为密切。
回顾寻求“安乐死”立法之路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15年3月2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对外透露,他将提交一份关于加快制定“脑死亡、安乐死”法律法规的提案。提案称,死亡权和生存权应当提高到同等地位。
2016年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省代表团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分组讨论时,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
新闻+国外关于安乐死的重大立法
美国
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1997年,这项法律正式生效。但是,由罗马天主教教会支持的国家生命权委员会上诉法院,要求延迟实施该项法律。于是,这项法律搁浅。2002年2月下旬,美国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荷兰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议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
比利时
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议会众议院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曾经有一部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区通过了一部《临终患者权利法案》,这是世界首部安乐死法。该法允许开业医生按照一定的准则结束患者的生命。1996年7月1日《临终患者权利法案》在澳大利亚北区生效实施。澳大利亚议会在1997年3月推翻了这项地方法律。这可以说是世界立法史上少见的案例:一部法律在和平年代实施不到8个月就被推翻。这种反复的情形反映了安乐死立法问题的棘手与疑难。
瑞士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结语Epilogue
死亡亦是生命的重要环节,每个人都应拥有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放眼世界,不少国家或地区已让“安乐死”合法化。
中国是否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