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打击“网络水军”净化网络负能量!

2020-05-25 08:54:35
“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媒体“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一是核心人员,主要包括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佣的“写手”和“水军”。

  什么是网络水军呢?“网络水军”涉嫌敲诈勒索、侮辱诽谤等众多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以一些自媒体为代表的“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活跃,其打着“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旗号,与不法网站和少数媒体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大鱼号、百家号等网络账号,以及境内外互联网上的自建网站和通讯群组,频繁组织实施大规模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网络行为,涉嫌从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互联网秩序,干扰国家对互联网的正常管理,危害传统文化、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媒体“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一是核心人员,主要包括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佣的“写手”和“水军”。网络公关公司是“网络水军”的幕后老板,负责接收“客户”请求,策划组织网络炒作、有偿删帖等活动;“写手”熟悉网民心理,专职撰写、提供炒作素材;“水军”是网上炒作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以网上有偿发帖牟利。二是上游人员,即“网络水军”业务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广告商、委托人、爆料人。广告商通过“水军”炒作提高其投放广告的点击量;委托人、爆料人提供炒点,通过“水军”攻击炒作指定单位、人员,达到某些诉求。

  “网络水军”业务的辅助实施者,主要由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构成。专业推手往往是一些网络“大V”、“网红”等,借助自身在“粉丝”中的影响力,为炒作活动站脚助威;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知名网站的“内鬼”(如编辑、版主)主要是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有偿删帖、发帖等系“网络水军”盈利模式据了解,自媒体“网络水军”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有偿删帖。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二是有偿发帖。借助开办的所谓互联网公司,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佣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三是非法广告宣传。通过雇佣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四是恶意传播木马病毒,提高点击率。通过将木马植入网页,刷新网页点击率以博取广告商“眼球”,招揽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自媒体敲诈勒索自媒体敲诈勒索作为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手法隐晦。一些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为规避打击,将涉案网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4G网卡,作案手法专业,已形成集假网站制作、假身份销售、假银行卡账号办理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条。二是冒用新闻媒体名义,借助虚假新闻网站进行炒作。犯罪团伙通过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贴文炒作,形成舆论压力,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虚假新闻网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国”、“中华”等字眼来制造影响力。三是真假记者勾结串联相互作案。真记者主要是借助其记者身份与受害单位解除,假记者主要从事目标选择、炒作等非接触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钱财,而是通过“报刊费”、“广告宣传费”、“会员理事费”等名义变相实施敲诈勒索。牡丹江公安提醒:违反国家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网上散布谣言可追究寻衅滋事罪;发布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如果遭遇网络水军恶意诽谤、敲诈,切不可花钱息事,应该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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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邓欢欢责任编辑:董晶亮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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