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直击:盯梢人员“长驻”治超站旁 “瞄着”执法车辆

温州网 2021-04-08 08:19:00
瓯海、瓯江口两地公安部门目前正在全力侦办此案,警方敦促涉案人员及早主动投案。

  温州330国道沿线一处超限检测点附近停靠着一辆疑似“盯梢车”。

  执法人员在330国道沿线询问一辆疑似“盯梢车”。

 
 

 执法人员在330国道沿线检查渣土车。

  一辆核载30吨的渣土车过磅重量明显超载。

 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报道了我市多辆执法车遭人安装GPS跟踪器,用于监控执法动态,躲避打击。报道被新华网、环球时报、澎湃新闻等国内数十家媒体转载,引起广泛关注。瓯海、瓯江口两地公安部门目前正在全力侦办此案,警方敦促涉案人员及早主动投案。

  除了使用GPS设备外,许多运输公司干脆安排盯梢人员跟踪执法车辆,干扰执法活动。这样的情况目前仍然十分猖獗。昨天,市交通执法队公运执法一队在鹿城藤桥、仰义等地开展超限检查行动,记者随同采访,现场直击盯梢人员如何公然干扰执法活动。

  交通执法行动现场,盯梢人员公然在边上守候

  330国道鹿城治超站位于鹿城区藤桥镇,这段国道是青田、永嘉和鹿城等地之间的主要交通干道,周边分布着许多混凝土加工企业,沙石、渣土等超限运输情况高发。

  上午10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守候在治超站旁,对往来货车进行排查。“上午巡查行动后,我们发现路面上运送沙石的货车明显减少了。”公运执法一队四中队队长张国清说,当天一大早他们就在治超站边上发现了好几辆疑似盯梢车辆,“这些车辆经常交替出现在附近,有时候还会尾随执法车,然后向货车司机通风报信。”

  受盯梢车辆影响,当天上午没有超限车辆进入治超站所在路段。

  在距离治超站100多米远的路旁,记者看到了一辆七座汽车。驾驶座上一名寸头男子不时向治超站方向张望着。

  “这辆车就是盯梢车辆之一,等我们一撤离,他就会通知货车出发。”张国清介绍,这些车辆可能属于不同的运输公司或者团伙,经常变换车辆和人员,“时间久了,有些车和人,我们都眼熟了,但我们又无权驱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只能以劝离为主。”

  多批盯梢人员轮番上阵,全程监控执法人员动态

  在执法人员眼皮底下,这些人为何敢于堂而皇之地盯梢?记者随后来到可疑车辆旁,同这名留守在现场的疑似盯梢人员进行了对话。

  记者:你在这边停了很久了,你是做什么的?

  男子:没事,我在这等人。

  记者:执法人员反映你经常停在这里,还跟踪了执法车?

  面对质问,男子没有正面回答,当即表示“那我走了,走了”。随后发动车辆离去。大约1个小时后,相继又有两辆可疑车辆停到附近的位置上。其间,一辆执法车离开治超站上路巡查,一辆可疑车辆马上启动,跟上了执法车。

  记者随后采访了剩下那辆车的驾驶员,该驾驶员同样自称是在“等人”,结果却又马上驾车离去,没有再回来继续“等人”。

  由于执法人员和记者的连续劝阻,接下来的一辆疑似盯梢车辆改变策略,不断在330国道治超站周边路段来回往返,每隔几分钟便会从执法人员边上经过一次。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辆渣土车,均超限100%以上

  在随同执法人员巡查过程中,记者注意到,330国道旁一处停车场内停放着七八辆满载石子的卡车。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交通执法的规范,执法人员只能对行驶在公路上的现行违法进行查处,“这些车辆基本都已经严重超限,目前是慑于执法行动的压力,暂时停在这里。一旦得到盯梢人员可以通行的信息,他们马上就会发车离开。”由于严重超限,部分车辆的轮胎明显变扁,超限可能达100%。

  昨天下午1时许,执法人员在巡查至104国道时,查获两辆满载渣土的卡车。经过地磅称量,这两辆整车限重31吨的车辆,实际重量均达到了64吨左右,超限比例达100%以上。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这两辆超限车辆将分别面临1万余元的处罚。

  截至3月底,全市今年累计开展联合治超行动197次,出动交通人员3902人次,公安交警447人次。检查车辆8336辆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884辆次,卸载27894.06吨。

  律师观点

  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玲玲

  可能涉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在交通执法车上安装跟踪器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规避被管制目的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首先在行政法层面,这种行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

  其次,该类行为是否能够上升至刑法层面进行规制?根据现有的团伙化作案等情况,我初步判断具有较大可能性。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规定,要构成上述罪名须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二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的“定位跟踪器”能否被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相关案例查证,曾有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出具的结论认为,便携式GPS数据终端属于“窃听专用器材”。这一结论可供本案查处作为参考。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谢树华/文 郑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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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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