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春节期间,人们基于喜庆总要或多或少地“喝上两口”,而相当一部分人往往会由于不胜酒力而醉倒。鉴于相关法律已明令禁止酒驾尤其是醉驾,叫代驾自然成了人们的选择。可正因为酒对人的行为、思维存在影响,决定了一旦发生代驾纠纷,撇不清责任的现象便时有发生。以下收集的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迷糊中的承诺也得算数
【案例】
2012年9月9日,因好友结婚而一直喝到、闹到深夜的肖志平已是语无伦次、四肢发软。最终,只好由好友家人出面联系代驾公司派来司机送其回家。次日,当代驾公司派人前往索要代驾服务费时,肖志平却一口回绝:“区区10公里竟然收费80元,不是明抢吗?“这可是你已经答应的,只是你喝得太醉,以至于将你送回家后无法要你当即给付。”来人解释道。“正因为喝高了,我的意识已经迷糊了,所说的话自然不能算数。”肖志平固执己见。
【点评】
肖志平必须依约付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醉酒的确会导致人的意识迷糊,无法准确表达意志,看来当属其列。但因醉酒是建立在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基础之上,故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醉酒并不在其中,对醉酒者应当推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肖志平与代驾公司所达成的代驾服务费虽然偏高,但鉴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肖志平自然必须履行,而不能以“醉酒说话不算数”推卸责任。
索要丢失财物必须举证
【案例】
直到2012年10月1日上午10点,黄小勇才醒过酒来,并慢慢回忆起昨晚因参加朋友的婚宴而酩酊大醉,只得叫代驾送自己回家。当他还想起自己刚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还在车上时,便一骨碌爬了起来。可车上什么也没有,而代驾公司及司机均否认收留,甚至强调根本没有看见。“简直就是趁火打劫!黑了我的东西竟然还不承认。”黄小勇一气之下,起诉要求代驾公司赔偿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不料,法院却以查无证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代驾公司及司机均不承认的情况下,黄小勇要想胜诉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正因为其不能提供证据,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提醒雇主或其亲朋好友,行前务必事先对身上以及车内的贵重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让对方签字认可,以防“死无对证”。
司机肇事也需自己担责
【案例】
2012年11月15日,陪客户用完中餐的李婷婷,因担心酒后驾车被交警逮着,遂以30元的报酬,雇佣在酒店门口专门招揽“生意”的司机刘某,代驾将自己送回公司。途中,由于刘某对车况不熟悉,操作不当中发生追尾,将驾驶摩托车的钟某撞伤。钟某在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用后,找到李婷婷索要赔偿,而李婷婷当即断然拒绝,理由是“明明不是我开的车,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应该向刘某索赔,怎么能让我担责?”
【点评】
李婷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鉴于李婷婷与刘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刘某是在根据李婷婷的指示,从事代驾活动中将钟某致伤,故虽然李婷婷自己没有开车、交警部门也只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婷婷作为雇主同样难辞其咎。而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向刘某追偿。(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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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李婷婷 民事行为 行为能力 诉讼请求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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