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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心西园“峡谷漂流”男童丧命:设备操作员获罪

2013年02月19日 06:22:14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核心提示:,2011年江心西园“10·5”男童命丧“峡谷漂流”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设备操作员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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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2月18日下午,2011年江心西园“10·5”男童命丧“峡谷漂流”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设备操作员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1年国庆节,对年仅8岁的乐清籍男孩小王来说,本应该是个快乐的节日,因为长年在外地做生意的母亲,这次借假期特地赶回家,陪他去江心西园游玩。

  可是,就在江心西园一个名为“峡谷漂流”的游乐设施上,操作员孙某一次疏忽大意的操作,让这个孩子的生命就此戛然而止……

  孙某,1982年出生,湖北黄冈籍男子。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2011年10月5日发生在江心西园的“峡谷漂流”挤压事故的调查报告。

  据调查报告,2011年10月5日上午,乐清柳市的张女士带着儿子小王和10岁的外甥到温州江心西园游玩。小王游玩“峡谷漂流”,当其乘坐的漂流筏到达提升机下,约1分钟后(此时提升机未开启),误以为已到达终点的小王爬出漂流筏。当他走上提升机时,孙某却开启了提升机,导致小王被卷入提升机,并被提升机传送带碾轧致死。

  事发后,我市成立了由质监、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组主持下,温州江心西园开发有限公司方面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家属获赔91.5万元。

  调查报告认为,孙某未按“峡谷漂流”游乐设施的操作规范要求,当载客漂流筏到达提升机下方后,未能及时启动提升机;当开启提升机时未查看漂流筏游客及周边情况,致使事故发生。孙某作为操作员,未按规定操作设备,并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启动提升机,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疏忽大意地违规操作游乐设备中的提升机,导致小王被提升机传送带碾轧致死。

  法庭上,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罪名表示认罪。

  据查实,孙某案发时具有大型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并且由于表现良好,在务工单位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的奖励。为何对提升机进行时开时关操作?孙某回答:“平时都是这样操作的,目的仅是为了省电。”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乐场是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峡谷漂流游乐项目作为大型游乐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孙某持有大型游乐设施作业操作证,这就要求他在注意游客安全状况义务方面要高于游乐园一般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作为操作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主观上应当预见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危险性。在进行大型游乐设施作业过程中,孙某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没有尽到注意游客安全状况的义务,操作不当,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伤亡事故,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一下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孙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考虑到这起事故系孙某负有主要责任的多因一果的重大伤亡事故,且小王的家属得到了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报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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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江心西园 男童 丧命


编辑: 颜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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