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新网2月26日电今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电影《西游降魔篇》之相关协议公告”。
华谊称,根据协议约定,华谊方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人民币8800万元(包括合作协议项下公司应支付的投资额人民币8100万元和补充协议项下公司应支付的调整费用人民币7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已经支付上述投资总额人民币8800万元,“公司将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公告中,华谊明确表示,华谊方应得发行代理费为华谊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除发行代理费外,根据该影片不同的发行情况,公司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
目前,《西游降魔篇》票房已突破10亿。给予了影片投资方最好的回报。但影片投资方比高集团和发行方华谊兄弟公司却就分账发生了“争执”。比高集团认为:影片投资方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而华谊兄弟在公告中称的:“其他投资方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10%至30%分成收益的权利”,是不合理的。
《西游降魔篇》协议公告全文如下: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至12月与比高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电影《西游除魔篇》(以下简称“该影片”)签署了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拍摄影片意向书》、《电影(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条款及履行情况
1、投资额的条款
(1)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人民币8800万元(包括合作协议项下公司应支付的投资额人民币8100万元和补充协议项下公司应支付的调整费用人民币700万元)。截至公告日,公司已经支付上述投资总额人民币8800万元,公司将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协议各方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额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分担和享有,并就相关事宜签署协议,任何一方保证给其他合作方在该片中的权益不得超过该方在该片中享有的权利。
2、发行及收益分配的条款:
(1)公司享有的发行权包括:大陆地区之影院发行、录像成品发行、收费电视发行和免费电视发行、影院外载体及增值版权。除此之外,公司还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务开发权。
(2)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应得发行代理费为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
(3)除发行代理费外,根据该影片不同的发行情况,公司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具体如下:
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90%;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85%,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等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收益分成为该区间内发行净收益的70%。
上述“发行净收益”是指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及公司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之总和扣除发行代理费、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公司的投资额、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及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后剩余的收益。协议各方同意,预计该影片于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宣传发行支出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
3、著作权及其他权益条款
协议各方同意,公司享有该影片之发行权、收益权及“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的署名权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公司对该影片不享有其他著作权。
二、其他提示
1、截至公告日,除上述已经签署和披露的一系列合作协议外,公司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未再签署任何其他协议。另外,由于电影发行情况良好,公司可能会考虑拨备执行制片方一些奖励,但是,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与其他投资方或合作方就该奖励事宜签署任何协议或文件。
2、公司将在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就该影片报告期内的相关财务收入及公司整体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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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陆地区|净收益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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