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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在瑞安务工的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因车牌污损而被交警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他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将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污损车牌受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据起诉书称,今年1月14日下午,张先生驾驶重型半牵引工程车,行经瑞安城区虹桥北路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交警示意,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车牌有一部分被淤泥遮挡住了。根据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要一次性记12分。交警认定张先生具有“故意污损”车牌的违法行为,便依照新交规,对他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张先生不服此处罚决定。他诉称,他驾驶的重型半牵引工程车,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建筑工地中作业。当天在上车驾驶前,他已经进行了检查,在确认了车牌清洁后,才驾驶车辆上路。而建筑工地附近四处泥泞,车辆难免会沾惹或者被其他车辆溅上淤泥,致使车牌污损。作为驾驶员,不可能时时刻刻停车对车牌进行检查。他认为,他并不具有“故意”行为。
目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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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损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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