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舆论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诟病已久,但我省“治堵行动”中出现的种种情况,都表明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这一陋习的艰巨性。
谈及某项行动的力度与效果,中国人总喜欢用“罚一批、抓一批、关一批”来形容。以此标准衡量,“治堵行动”似乎正在迈向深入:4月3日中午,市区人民路大南路口,男子林某闯红灯过马路。交警上前劝阻,据称对方不仅不听,还用扁担打骂交警。最终,林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成为“中国式过马路”整治行动以来,我市首位被治安拘留10天的行人。
与当年“酒驾入刑”后的情形相似,“治堵行动”开展伊始,公众舆论便开始“翘首以待”谁将成为第一个因违规被拘留的“倒霉蛋”,直到46岁的瓯海人林某出现,这一切才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与高晓松事件的“名人效应”不同,林某之所以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除了其头顶“被拘第一人”的“光环”,更关键的还在于,对于拘留的事实认定存在巨大的争议。事发第二天,网络上就爆出另一个“现场版本”:有网友称,行人根本没有打交警,反而是交警对行人动了粗。于是乎,这一处罚的新闻价值因争议而被无限放大了。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作为围观者,我们无从给出结论。但从现有信息看,“争议”的结果似乎对警方有利——这不仅由于“陈警官因挨打,造成左手软组织挫伤”铁证如山,而且还有看到事件经过的热心市民表示“若有需要可以作证”,加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是,如果从严格的程序正义角度看,这些“有利因素”似乎还不足以坐实拘留处罚的合理性,亦无法完全打消公众的疑虑,要想把这“第一例”办成范例,证据公开是绕不过的必经程序。
为此,警方首先有必要将执法现场的所有录像资料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其二,积极联系目击证人,请他们露面讲述并还原执法记录仪开启前的那一段“林用扁担打人过程”,以补齐整起事件经过的证据链条;其三,应让林某接受媒体公开采访,以维护其发言自辩的权利。即便到时他在镜头面前不发一言,那本身也是一种回答,至少可以使网上的“另一个版本”说法不攻自破。
舆论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诟病已久,但我省“治堵行动”中出现的种种情况——无论是被罚人打骂交警,还是誓言“我再也不来宁波了”,都表明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这一陋习的艰巨性。这时候,作为执法者的交警部门,便更需确保每一起处罚案例都经得起舆论、公众(包括被处罚人)以及法律程序的质询、检验。它也是我们对“第一例”提出如此高标准的原因所在。既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都已经“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想必让这起处罚本身“有始有终”也不会是件难事吧?(文:王垚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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