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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一个地下POS机非法套现团伙,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发展成一个跨省运营、公司化经营的犯罪团伙,非法套现金额达2.44亿元,堪称一个“地下银行”。昨天,乐清市人民法院就这起国内特大POS机非法套现案作出一审判决,徐某等5名团伙成员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8年至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某,现年38岁,鹿城区人,他是该POS机非法套现团伙的“领头人”。
据法院审理事实,2010年以来,徐某以支付手续费方式从广东籍被告人王某手中租得20余台POS机,这些POS机是在湖南、青海、广东等地办理的。一方面,徐某自己在温州市区设点进行非法套现,另一方面,他又以收取套现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形式,将POS转租给永嘉、乐清、瑞安、泰顺等地的“下家”,甚至还有上海的“下家”,设点从事非法套现业务。
为顺利开展“业务”,徐某雇来被告人孙某、林某等人,分别负责套现点的对账及资金结算和POS机维护和配送。该“地下银行”内分工明确,各成员接到“业务”后还可领取“提成”。
自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8月9日案发,徐某等人通过自己设点套现及转租POS机给“下家”,利用对需要刷卡套现的顾客收取手续费赚取利润非法获取暴利。据查实,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累计达2.44亿元。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孙某、林某、王某、牛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不同,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6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5万元;判处牛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12万元;判处孙某、林某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各处罚金4万元。本报记者黄云峰
【延伸阅读】
非法套现司法解释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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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os机非法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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