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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钧唱自己作品被音著协诉侵权 称感觉像美剧

2013年04月27日 10:08:03来源:长江日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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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自己的作品也属于侵权?中国法院网25日发布消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十月天)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音著协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很清楚:正在《中国最强音》担任导师的郑钧在2010演唱会上演唱自己创作的作品,音著协却诉其演出公司侵权。

  郑钧唱《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音著协索赔3.6万元

  记者通过十月天公司负责该案的律师尹那拿到了该案的判决书。该案中,音著协认为十月天公司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2010年举办的“你必须幸福———郑钧2010北京演唱会”中使用了音著协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故起诉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6671.3元。十月天公司以郑钧在其本人的演唱会中演唱自己的作品并未侵犯郑钧的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适用于音著协与郑钧之前签订的管理合同为主要抗辩理由,不同意音著协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单一点来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郑钧就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的词曲著作权人,音著协虽受郑钧委托管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但音著协成立的初衷是为避免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其权利,起到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而非著作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仍需经音著协许可并支付费用。”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法院支持了被告方。同时,歌手演唱自己的歌反被音著协起诉,也成为本案在圈内引发颇大震动的原因。

  有意思的是,音著协与郑钧之间为合同关系,合同中并无排除郑钧本人行使自己权利的约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郑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内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法院认为,音著协与郑钧签订管理合同的时间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十年,“郑钧不是有意自治”。

  音著协:行使自己权利和职能

  记者致电音著协法律部,针对记者提出的如何看待判决结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只是在行使我们的权利和职能,大家对此事的看法和理解不一样非常正常。”至于记者提出的该案是否是音著协在类似案件中的“首尝败绩”,对方也不予回应。是否上诉也不置可否。

  郑钧发微博:值了

  郑钧的经纪人巨浪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郑钧和他的观点基本一致。“判决公正,这是我们应得的权利。让我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维护有了信心。”巨浪认为该案注定成为标志性的事件。“郑钧和音著协签署的合约好多年了,但音著协并没有做到版权管理者的责任,我们的版权被其他各种节目、歌手使用,但音著协从来没有站出来过,也没有收到过音著协转过来的版权使用费。这么多年,音著协第一次站出来说话,矛头对准的却是著作权本人。”

  该案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袁熙伯则表示,由于目前国内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并不规范,所以造成这类案件的发生。作为演出商,他们与郑钧签订了演出合同并支付了报酬,郑钧也出席了演唱会并表演了自己的作品,无须他人另行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我们没有侵权。”

  郑钧在自己的微博上转发了音著协败诉的消息,并写道:感觉自己每一天就住在美剧里。荒诞的情节,悲壮的对白……没白来,值了。

  金兆钧:判决对词曲作者有利

  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副主席金兆钧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是“头一遭听到”。金兆钧说,从技术上讲,音著协起诉肯定有它的著作权相关依据。比如说音著协代表的是唱片公司的利益,现在歌手演唱歌曲,哪怕演唱自己的作品,其著作权也是体现在唱片公司的总体利益之中。“现在法院判决音著协输,就是倾向于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拥有的第一权利。如果别人去唱郑钧的歌曲但没有经过相关授权或支付相关费用,那音著协一告一准儿赢。”

  同时,金兆钧也提到,此案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型案例,“对词曲作者很有利,也是一个保障。我们很需要这种有倾向性的案例,会对行业都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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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郑钧


编辑: 郑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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